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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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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30521000000-/2020-1210006 发布机构 施甸县公安局
公开目录 户籍管理 发布日期 2020-12-10
文号 浏览量 3
主题词 公安
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内容(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一、受理部门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公民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1.未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2.已满18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三、办理流程:窗口办理。

四、办理材料:

1.未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需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3)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民族成份依据认得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父(母)的结婚证;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2.已满18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书;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3)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五、办理时限:即办即取。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