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521000000-/2020-1210006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户籍管理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文号 | 浏览量 | 3 |
一、受理部门: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公民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1.未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2.已满18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三、办理流程:窗口办理。
四、办理材料:
1.未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需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3)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民族成份依据认得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父(母)的结婚证;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2.已满18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书;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3)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五、办理时限:即办即取。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