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521000000-/2020-1201020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户籍管理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文号 | 浏览量 | 9 |
一、受理部门: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1.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3.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即办即取。
2.手机“办事通”—户籍办理—迁出省外—在线办理—填写内容提交申请—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办结—窗口出证或邮寄。
四、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五、办理时限:3周岁以下即办即取或网上办理—窗口办结;3周岁以上网上办理—窗口办结。
六、办理地点: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