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注册 登录
施甸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注册 登录
索引号 530521000000-/2020-1201020 发布机构 施甸县公安局
公开目录 户籍管理 发布日期 2020-12-01
文号 浏览量 9
主题词 公安
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内容(迁移登记)

一、受理部门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1.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3.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即办即取。

2.手机“办事通”—户籍办理—迁出省外—在线办理—填写内容提交申请—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办结—窗口出证或邮寄。

四、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五、办理时限:3周岁以下即办即取或网上办理—窗口办结;3周岁以上网上办理—窗口办结。

六、办理地点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