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521000000-/2020-1210019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户籍管理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文号 | 浏览量 | 4 |
一、受理部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公民收养未落户未成年人的,应当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北收养人落户。
三、办理流程:窗口办理。
四、办理材料: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五、办理时限等:即办即取。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