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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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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895-2/20240411-00002 发布机构 施甸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绩效评价 发布日期 2024-04-11
文号 浏览量 422
主题词 其他
施甸县2023年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自评报告


根据《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的通知》要求,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稳妥实施,认真对照《2023年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工作,自评分102分。现将我县2023年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自评报告如下。

一、强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信息化建设(分值30分,自评29分)

(一)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分值3分,自评3分)

按照《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动员基层常态化开展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2023年以来,累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384人,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44人。

(二)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分值3分,自评3分)

根据省级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云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提示的预警信息,迅速逐项开展核实工作。目前省级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所有需动态复核数据已全部进行复核,且完成了云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监督预警的3911条数据的核实和维护工作,对经过排查后现存在致贫致困风险的困难群众,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救助,对经过排查后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停发。

(三)及时准确录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分值3分,自评3分)

按要求录入云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等社会救助数据。2023年底,全县有农村低保6745户16620人、城市低保536户835人、特困人员1399户1497人,累计新增农村低保1985人、城市低保247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102人,给予临时救助1229户次4742人次,低保边缘家庭人口新认定384人、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口新认定44人。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的入了系统,并实施动态管理。

(四)合理认定低保对象人数(分值5分,自评5分)

严格执行《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规定,规范完善低保准入条件和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完善参照“单人户”施保政策,落实低保渐退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基础上,做好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目前,低保保障对象人数与2022年底人数相比农村低保增加了461人、城市低保增加了131人、特困人员增加了5人,做到应纳尽纳、应保尽保。

(五)提高纳入监测的低收入人口比例(分值3分,自评3分)

2023年底,全县农村低保16620人、城市低保835人、特困人员1497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1237人、支出型困难人口44人、临时救助4742人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10232人等纳入监测的低收入人口占常住人口比例比2022年有所提高。

(六)确保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应保尽保(分值2分,自评2分)

按照《云南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转发<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和数据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建立施甸县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核查机制的通知》要求,建立了与乡村振兴部门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对未在兜底保障范围内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组织摸排核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目前,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人员纳入农村低保的有5976人、城市低保的有23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有408人;防止返贫动态监测人员累计新纳入农村低保376人、城市低保11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38人;2023年以来实施临时救助495人次。年内无因政策落实不到位出现“漏保”被媒体曝光或相关考核评估被通报的情况。

(七)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分值4分,自评4分)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全面落实县、乡镇两级审批有关规定,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在 48 小时内实施“先行救助”。目前,发放临时救助金429.15万元,救助困难群众1229户次4742人次,实施临时救助人次数不低于上年的4045人。今年对非本地户籍人口实施临时救助人次数为33不低于上年的26人次。

(八)积极开展社会救助业务数字监督工作(分值2分,自评2分)

对省级反馈的疑似“错保”“死亡保”等异常数据及时核实、排查,按时清零。截至目前,共核查火化预警数据115条、公积金预警数据7条、监督预警“应退未退”695条。按月与民政系统殡葬、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信息比对,及时发现预警信息并反馈乡镇进行摸排核实,年内无死亡人员未按规定在三个月内未退出社会救助问题和“重复保障”情况发生。

(九)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分值5分,自评4分)

一是按照《云南省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对申请基本生活救助和急难社会救助的家庭“逢进必核”,对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核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提供核对服务。二是及时(45天内)完成相关信息系统平台预警数据的核实、维护。2023年底,省级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所有需动态复核数据已全部进行复核,并及时完成“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监督预警3911条数据、火化预警数据115条、公积金预警数据7条的核实和维护工作。三是每季度按时、准确填报全国核对工作统计平台数据。

二、资金保障与管理(分值19分,自评19分)

(十)合理安排地方财政预算(分值6分,自评6分)

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出问题,我县结合实际,县级财政预算安排2023年度困难群众救助资金513.94万元,不低于上年度预算安排资金494.63万元,较上年增加19.31万元。

(十一)及时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分值3分,自评3分)

我县在收到市级补助资金下达(含提前下达)文件后30天内下达预算。

(十二)合理控制年终资金滚存结转结余(分值5分,自评5分)

2023年全县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9120.72万元,其中:中央直达资金7604万元、省级直达资金1293万元、市级配套资金100万元、滚存结转结余资金94.27万元、县级安排资金29.45万元。2023年资金支出9029.2万元,其中:城乡低保6615.37万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1861.24万元、临时救助429.15万元、孤儿生活补助资金123.4万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0.04万元。年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滚存结转结余为91.52万元低于月均支出的2倍。

(十三)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值3分,自评3分)

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并对相关指标值完成情况逐一说明。

(十四)持续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分值2分,自评2分)

施甸县民政局受施甸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委托,在2021年进行了施甸县社会救助服务公开招标,确定施甸县乐善行服务社为施甸县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承接主体,施甸县民政局依法依规与施甸县乐善行服务社规范签订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合同,并于2022年进行了续签。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从省级2023年民政事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资金实行按月支付到施甸县乐善行服务社,2023年支付了236.91万元。

三、基本生活救助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分值25分,自评25分)

(十五)低保兜底保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分值5分,自评5分)

施甸县民政局等4部门转发了《云南省民政厅等4部门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进行了业务培训,并认真落实家庭刚性支出扣减、救助“渐退”、低保边缘家庭中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施保、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单独申请低保、供养费适度豁免等政策。开展低保兜底保障政策措施业务培训和现场指导业务;组织开展低保工作抽查,重点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社会救助综合治理情况、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撰写抽查情况报告。

(十六)深入开展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和审计发现问题专项治理“回头看”(分值5分,自评5分)

一是按照《2023年保山市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工作要点》要求,坚决纠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深入开展乡村振兴领域社会救助综合治理和持续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治理成效,并及时报送工作台账。二是按照要求开展审计发现问题专项治理“回头看”,全面检视审计指出问题和2022年排查整治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持续深入开展基层社会救助“大走访、大排查、大调研、大冲刺”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救助对象认定工作,将不符合救助条件人员及时退出救助范围,杜绝收入和财产状况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享受救助待遇。三是按要求积极开展重点民生资金专项治理行动并完成整改。

(十七)做好社会救助领域信访工作(分值3分,自评3分)

一是根据《深入开展主题教育第一批民生诉求交办清单》事项,我县深入开展了社会救助领域信访积案化解工作。二是本辖区社会救助信访量2件占民政信访总量比重较上年有所下降。三是年内上级转办的有关信访事项1件。

(十八)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分值3分,自评3分)

近年来,施甸县民政局针对原救助模式单一、基层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在做好分层分类兜底保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服务类救助发展,将服务对象分类锁定,按服务需求提供服务,着力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效能,进一步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一是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需求为目标,落实委托照料服务,完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政策措施、标准规范和监管机制,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安全有人关注、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二是通过开展系列服务,提升了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意识,用正确的价值观积极面对生活,助力留守儿童树立自信心,培养儿童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三是以邻里互助、朋辈互助为抓手,“线上+线下”双向发力,整合多方资源,大力推动了本土化老年志愿服务队伍建设,有效缓解了农村空巢老人面临的独居生活难、精神状态差、朋辈支持弱等问题;四是探索形成了精神障碍患者康复“1+2+3+N”工作机制,为下步开展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提供可借鉴的经验,使精神障碍患者在自我管理及预防应对复发的能力上得到了提高,使精神障碍患者服务对象普遍产生了归属感和认同感,以积极乐观的心态去面对生活,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十九)有效运行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分值2分,自评2分)

施甸县6月5日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专题会议,会议通报了我县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开展情况,各专项社会救助部门汇报了部门专项救助情况,研究制定了《施甸县改革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实施方案》。

(二十)推进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分值3分,自评3分)

施甸县辖区内有13个乡镇139个行政村(社区),目前,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人员165名,其中:县民政局社会救助专职人员7名、乡镇社会救助专职人员14名、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144名,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覆盖了施甸县139个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覆盖率达100%。按照省级相关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和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我县于2月15日制定印发了《施甸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和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施民政发〔2023〕4号),并于8月组织实施了考核工作。

(二十一)主动发现机制建设情况(分值2分,自评2分)

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文件的通知》(云民办发〔2022〕 16号)和《施甸县社会救助主动发现工作机制》要求,聚焦重点对象,充分运用线下走访发现、线上核对和监测预警发现等方式,不断扩宽主动发现渠道。一是对各级民政预警提示或者自行排查发现的疑似应救助对象,逐人逐户迅速排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审核确认手续,落实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政策。二是借助村组干部、驻村工作队员、挂包帮人员等每季度常态化开展一次走访,全面摸排情况,主动发现问题,对因各种原因导致生活困难而未纳入保障的群众,及时研究分析,视情况予以救助。对已纳入保障但仍有困难的群众,多措并举,加大帮扶力度。三是确保救助热线畅通有效,规范热线值守,提高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求助有门、受理及时。四是对主动发现有救助需求但申请能力不足的群众,主动宣讲政策、了解尊重群众意愿、协助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实施救助。

(二十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分值2分,自评2分)

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规定,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并适度放宽认定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2023年底,特困人员有1399户1497人,其中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有83户88人,做到了应养尽养。

四、第三方评估(分值26分,自评26分)

(二十三)及时足额发放救助金(分值5分,自评5分)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按月足额的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确保将党和政府的温暖及时传递到困难群众手中。

(二十四)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分值3分,自评3分)

社会救助服务热线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并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按照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规定流程和时限有效进行办理。

(二十五)提高对象认定准确率,无“人情保”“关系保”“漏保”等现象(分值2分,自评2分)

按照精准施保要求,我县所有新增低保对象都通过云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核对、乡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有关信息定期复查复核,注重动态管理。根据已开展的对救助对象家庭和非救助对象家庭进行随机抽样调查结果,未发现明显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范围情况,未发现“人情保”、“关系保”、“政策保”,未发现符合条件人员未纳入救助范围等“漏保”现象。

(二十六)开展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和政策宣传(分值4分,自评4分)

一是在施甸辖区各村(社区)长期公示在本村(社区)享受救助对象的相关信息。二是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长期公示在保救助对象相关信息和各基本生活救助的办事指南及求助举报电话,即保山市施甸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民政信息,做到与实际在保对象一致,并根据动态管理情况按月更新。三是采用多种方式对社会救助政策进行宣传,提高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率和满意度。利用各种宣传月、宣传周到人员密集的地方发放宣传单;在村(社区)长期公布各社会救助的办理程序、保障条件、申请材料、保障标准,长期公示在保对象情况;对在保对象发放或在其居住房屋粘贴《享受社会救助情况明白卡》。

(二十七)强化基层对社会救助政策了解掌握(分值4分,自评4分)

县民政局年内多次组织乡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到县局参加业务培训,组织乡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参加民政厅开展的视频业务培训2次,县局组织人员到乡镇对村级协理员开展业务培训10次,乡镇自行对辖区内的村级协理员开展社会救助业务培训,利用平时进乡进村指导工作或入户过程中随机抽查基层工作人员对社会救助政策的了解掌握程度,从而强化基层工作人员对社会救助政策的了解掌握。

(二十八)提高救助对象(分值5分,自评5分)和社会公众(分值4分,自评4分)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满意度

通过多种方式的宣传,如:工作人员入户宣传、发放享受救助政策明白卡、利用街天发放宣传单、在微信公众号宣传政策等,提高救助对象和社会公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满意度。

五、加分项(分值10分,自评3分)

按《云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关于报送2023年度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案例的通知》时限要求,认真总结提炼了创新实践案例《分类购买服务推进社会救助发展》并报送至市民政局。

六、扣分项(分值-20分,自评0分)

本年度内施甸县无因工作不到位发生社会救助领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无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查处或发生重大负面舆情事件。本年度内在各类检查、督查、审计、巡视等工作中未发现或未被相关部门通报存在“人情保”、“关系保”、“漏保”以及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截留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无因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落实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和人员死亡的情况。

施甸县民政局

2024年3月19日


附件【2023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