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4-5-05_A/2017-0523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旧城乡 |
公开目录 | 工作计划 | 发布日期 | 2017-05-23 |
文号 | 浏览量 | 3 |
各村(社区),乡直各单位:
《旧城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经乡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旧城乡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9日
旧城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7号)精神,根据《保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保办发〔2016〕8号)和《施甸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施办发[2016]100号)要求,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合姚关镇试点经验和旧城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界线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全等问题,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及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用途、地类、权属证书等落实到户并记录在册,确保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登记簿、权属证书“四相符”和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四到户”,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全面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到2017年12月底完成。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有效解决农民实际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与原合同记载不一致等问题。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坚持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承包地块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不得影响正常农业生产经营。在确权方式上,以确地确权为主,确需确权确股的,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严格报批程序,从严把握。地块过于细碎的地方,可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并地,以方便农业生产。
(二)坚持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工作。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展工作,严格政策界限和工作程序,按照法定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制度,对擅自占用或改变承包地用途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限期复垦后再予以确权登记颁证,严禁借机将违法违规土地合法化。妥善处理好与国土、林业、水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承包地确权登记与林地、草地、“四荒”地等相关登记的衔接,确保确权登记不重、不漏。
(三)坚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行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切实保障农民、“农转城”居民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测量、调查、确权、登记等重要环节实行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对重大事项、疑难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涉及农户切身利益的,既要尊重大多数承包户的意见,也要兼顾少数承包户的合理诉求,不能以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得代民做主、强行推动。
(四)坚持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对承包地块原四至界线范围内的实测面积大于第二轮承包时登记面积的,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农户,不得收回重新分配或留作集体机动地。对农户侵占用于耕种的林地、草原以及公益性土地,不能作为耕地进行登记,保证国土地类不改、权属不变。确权登记实测面积不与按土地第二轮延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得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依法对承包地征用、占用导致面积发生变化的,因分户、人口变动导致经营权分割、合并,经营权转让、互换,以及承包地灭失或全户消亡等情形实施变更登记。依法保障“农转城”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证和登记簿上要有土地承包权属收益妇女的名字,保证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不挂“空挡”。
(五)坚持妥善解决矛盾纠纷。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确权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妥善处理;对有权属争议的承包地,在争议没有解决前,暂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要认真开展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实行全面参与、全程监控。要按照属地化解原则处理信访案件,有效地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要积极引导矛盾纠纷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渠道化解矛盾。
(六)坚持分级负责。旧城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乡镇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村组负责土地界限认定、矛盾纠纷调出等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清理土地承包档案。以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全面清理核实农村土地承包底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相关档案。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及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调查资料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界限和空间位置。
(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等成果为基础,应用航空摄影资料制作调查工作底图和调查草图;以第二轮承包时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为依据,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籍调查,查实承包地块权属、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调查成果经村(组)公示,确认无异议后,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现实依据。公示有异议的,进行核实补测。调查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标准执行。
(三)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补签承包合同;对承包合同丢失、破损残缺的,进行重签完善。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通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进行确权。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原则上应确权给原承包户。未经集体成员协调同意,不得将承包方多出的承包面积以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统一组织第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终止时间为2030年12月31日。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五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六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七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八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四)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根据确权登记颁证后完善的土地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登记簿应记载发包方、承包方姓名、地址,承包共有人,承包方式,承包地块的面积、坐落、界址、编码、用途、权属、地类及是否属于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编号、签订时间、期限,权利的内容及变化等。承包户自愿提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
(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相关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度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收回销毁。承包方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原证,并予以公告。
(六)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应用平台。按照农业部印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要求,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交易和纠纷调处等业务的信息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实现与县、市、省、中央平台互联互通。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系统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相衔接,实现信息共享。
(七)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工作。严格落实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原则,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分档、安全保管、分开查阅等制度。档案管理工作应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通过县级验收后,乡镇将在20日内,将一套完整、规范的纸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确权登记数据库和电子文件等上交县农业局统一移交县档案馆保存。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旧城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分4个步骤进行。
(一)准备工作(2017年4月1日—2017年4月30日)
1.乡、村、组 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乡、村抽调人员成立办公室,督促、指导确权登记工作。
2. 乡、村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3. 总结、梳理确权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及时向级反映存在的新问题、新情况,修改完善《施甸县农村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若干问题解答》。
4. 宣传发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致公开信、宣传标语、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营造工作氛围。各乡镇还要召开动员会、培训会、群众会(户长会),入户发放《致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等,做好宣传发动和政策解答工作。
(二)开展航拍、制作底图(2017年4月底前完成)
由技术合作单位按照技术规范开展航拍,制作出可供确权登记使用的航拍影像资料,并对航拍影像资料进行技术处理,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制作地籍调查工作底图。完成航拍资料及工作底图的验收。
(三)组织实施(2017年4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1. 动员部署。召开全乡启动会议,安排部署全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 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培训对象为:各村支书、主任、副主任和监督委主任、大学生村官和新农村工作队员,乡直相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培训内容包括:组织实施(乡领导小组负责培训)、技术规范和标准(技术合作单位负责培训)、痕迹管理及归档、保密工作等。
3. 入户调查及基础信息收集。入户开展调查,逐一清查核实农户土地承包关系、面积、地块、四至界限等情况,落实到户,登记在册,建立信息台账。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对发包方、承包方、承包地块进行编码。施甸县行政县划代码为530521,乡、村代码以县级要求为准。
4. 制作工作底图。由技术合作单位对收集的农户信息、农户确认的调查数据做技术处理,制作出用于公示的确权登记信息表,打印出地籍公示底图,建立产权信息数据库。
5. 开展权属调查。与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人现场共同指界确认承包地块权属。所指认地块的承包户姓名(与身份证相符)要与承包户填写的调查表姓名一致。现场指界后,承包户或其委托人及承包地四邻指界人在地籍草图上签字确认。
6. 公示确认。地籍公示图、确权登记信息表等经乡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审核后,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农户提出的异议,调查核实后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并将结果再次进行公示。公示需保留影像资料。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承包人在确权登记信息表、地籍图、经营权调查确认书上签字确认。
7. 建立数据库。以村(社区)或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将农户承包地地籍图及有关图件、表格、数据、文字报告等资料进行汇总,建立确权登记数据库,逐级上报审核。根据乡镇上报的登记资料(登记颁证申请书、发包发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等)建立登记簿,完善土地承包合同。
8. 审核颁证。按照“申请、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对核实无误的承包户,颁发全国、全省统一样式及要求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四)建档和总结验收(2018年1月1日—5月31日)
1. 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规定,建立健全乡、村俩级档案,农户档案以户为单位归档,由村分组集中保存。各种文字资料、影像资料等统一整理到数据管理平台存档。
2. 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的要求,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平台,统一数据内容和文件格式。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县、市、省、国家互联互通。
3. 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分阶段验收的方式,即调查摸底、外业调查、公示、审核发证各环节,每个环节经村组、乡镇、县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入下一环节工作。工作完成后,各乡镇于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自检自查,并形成总结材料,接受县级检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乡长任组长,乡党委副书记和分管的副乡长任副组长,相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旧城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农经站,由分管的副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乡农经站站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从宣传、农业、国土、林业、水利、司法、民政、综治等部门抽调,具体负责全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日常事务。各村要加强组织领导,尽快组建工作班子,组织专门力量,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旧城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试点工作协调、有序、有效开展。
农经站:加强政策指导,制订实施方案,完善操作规程,强化日常管理,做好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国土所:及时、准确提供“二调”的集体土地确权面积、成果图等资料,指导处理有关权属的矛盾纠纷问题,配合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其他有关工作。
宣传办公室:组织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维稳办:组织落实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制,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信访稳定工作,做到一般问题不出乡镇,重大情况不出县。
财政所: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经费保障和使用监管工作。
司法所:充分发挥调解组织作用,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化解力度,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供司法支持和服务;做好有关法制建设工作,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推进。
水管站: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信息,妥善处置有关矛盾纠纷。
统计站:做好农村土地统计协调工作。
林业站: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及时妥善处理有关矛盾纠纷。
党政办:配合做好规范、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管理工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供支持服务。
公路等其他有关站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参与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深入宣传发动。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不仅是落实党和国家政策、执行法律规定的要求,更是维护农民群众自身权益的需要,以此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落实经费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其中,中央和省财政按国土“二调”耕地面积分别予以每亩10元的补助,在2014年至2018年5年内分年度拨付,除市、县财政按照有关要求给予补助外,其余部分由乡财政承担。 乡财政依照2007年土地合同、经营权面积为依据,每亩补助1元下拨各村,最终以这次确权面积进行补助。
(五)强化检查指导。乡党委、政府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纳入2017年对各村的考核内容。乡纪要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加强督查督导,定期不定期对各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落实信访稳定责任制不力,导致农民群众集体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旧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