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95-2-/2022-0407003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2-04-07 |
文号 | 浏览量 | 15 |
社会散居孤儿审批:
一、由孤儿监护人(抚养人)提出申请;
二、出具以下申请材料:
1、公安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原件;
2、提供孤儿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3、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三、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查
10个工作日内对监护人(抚养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填写《云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孤儿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社会散居孤儿审批结果函告乡(镇)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孤儿,函告所在乡(镇)原因。同时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抚养人)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并将孤儿生活补助发放至孤儿本人或其监护人(抚养人)个人账户。
办证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正常休息(如遇特殊情况,以相关公告为准)。
办证地点:施甸县民政局(县城振兴路县中医院往东200米)
联系电话:0875—8123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