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95-2-/2022-0407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2-04-07 |
文号 | 浏览量 | 33 |
收养登记: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及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二、送养人的条件
下列组织或公民可以做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的条件
1、收养人(夫妻双方)无子女或有一名子女;(无子女可收养两名,有一个子女可收养1名);
2、收养人(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
3、收养人(夫妻双方)身体健康,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弃婴(儿童),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6、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由县民政局组织到收养方进行收养评估);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能力抚养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弃婴(儿童),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条件的限制。
四、提交材料
1、弃婴收养:捡拾弃婴(儿童)需在捡拾后向当地公安部门(派出所)报案,由公安部门将被捡拾弃婴送至儿童福利院,然后按照相关程序向儿童福利院申请,儿童福利院根据情况对收养方进行收养评估后,依法办理收养手续。
2、送养:①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送养:应当提交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②非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送养:需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证明(由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及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注:上述非三代同辈旁系血亲关系送养所需证明,父母双方同时满足以上其中之一条件即可;普通经济困难不能作为送养孩子的条件;送养的孩子须由生父母方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
五、收养程序基本流程:
(一)收养方提出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证明。(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告知申请人,并进行材料补交。)
(二)县级民政部门受理并审查:
1、满足收养条件,提交收养申请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依法对收养家庭进行收养评估。
2、县级民政部门对收养方进行询问、调查、家庭情况评估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收养方领取并填写相关申请表册。不符合条件的告知收养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至收养人;不准予登记的告知收养方并将材料退回至收养人。
3、收养方经核查,符合申请条件并材料齐全的,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其收养关系,准予登记签发《收养登记证》。
办证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正常休息(如遇特殊情况,以相关公告为准)。
办证地点:施甸县民政局(县城振兴路县中医院往东200米)
联系电话:0875—8123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