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521000000/20240418-00004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依据 | 发布日期 | 2024-04-18 |
文号 | 浏览量 | 9 |
施甸县公安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处罚(1298项)
第一项: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违法信息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项: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消费者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违法信息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项: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第四项:对未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第五项:对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第六项: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第七项:对未按规定记录上网消费者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第八项:对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第九项:对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第十项:对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十一项: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第十二项: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第十三项: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第十四项: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第十五项: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第十六项: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第十七项: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十八项: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十九项:对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项:对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一项: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项:对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项:对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第二十四项: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五项:对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第二十六项:对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第二十七项:对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第二十八项:对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第二十九项:对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三十项:对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三十一项:对非法侵入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对单位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侵入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修改、删除、增加、破坏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功能、程序及数据的;
第三十二项:对修改、删除、增加、破坏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功能、程序及数据行为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对单位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侵入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修改、删除、增加、破坏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功能、程序及数据的;
第三十三项:对制作、传播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程序行为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对单位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制作、传播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程序,或者恶意传授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程序制作和使用等方法,造成网络与信息系统损害的;
第三十四项:对恶意传授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程序制作和使用等方法行为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对单位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制作、传播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程序,或者恶意传授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程序制作和使用等方法,造成网络与信息系统损害的;
第三十五项:对故意干扰网络与信息系统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对单位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项:对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第四条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应当达到下列安全保护要求:
(一)机房及外部环境、设备及媒体的安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二)具备风险分析、备份与恢复、容灾应急等信息运行安全保护措施;
(三)具有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网络安全、病毒防护、访问控制等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和防范非法侵入、攻击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件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五)设置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员,具体负责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达到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要求的;
第三十七项:对从事国际联网业务和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网络与信息系统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行为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第四条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应当达到下列安全保护要求:
(一)机房及外部环境、设备及媒体的安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二)具备风险分析、备份与恢复、容灾应急等信息运行安全保护措施;
(三)具有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网络安全、病毒防护、访问控制等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和防范非法侵入、攻击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件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五)设置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员,具体负责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条从事国际联网业务或者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除应当达到第四条规定的安全保护要求外,还应当达到下列安全保护要求:
(一)具有系统运行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保存60日以上的措施;
(二)具有记录用户主叫电话号码或者网络地址的措施;
(三)具有使用者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措施;
(四)具有垃圾邮件过滤、有害信息控制等安全防护措施;
(五)安装有国家规定的安全管理软硬件。
第十九条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事国际联网业务和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网络与信息系统未达到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要求的;
第三十八项:对网络与信息系统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第六条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安全保护制度:
(一)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管理责任人的任免和安全责任制度;
(三)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和安全系统升级管理制度;
(四)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五)用户登记制度;
(六)信息发布的审查、登记、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七)信息群发服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建立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安全保护制度的;
第三十九项:对未按规定进行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技术检测行为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进行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技术检测,或者经检测达不到安全要求而擅自使用的;
第四十项:对网络与信息系统经检测达不到安全要求而擅自使用行为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进行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技术检测,或者经检测达不到安全要求而擅自使用的;
第四十一项:对发现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或者事故而隐瞒、缓报、谎报行为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发现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或者事故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故意破坏原始记录的。
第四十二项:对故意破坏网络与信息系统原始记录行为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发现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或者事故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故意破坏原始记录的。
第四十三项:对不按国家安全标准进行安全集成或者安全技术检测,造成网络与信息系统损害行为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集成单位、安全技术检测单位在安全集成、安全技术检测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国家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标准进行安全集成或者安全技术检测,造成网络与信息系统损害的。
第四十四项:对在安全集成或者安全技术检测中设置隐蔽信道行为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集成单位、安全技术检测单位在安全集成、安全技术检测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在进行安全集成或者安全技术检测的网络与信息系统中设置隐蔽信道的。
第四十五项:对泄露安全集成系统的网络结构、配置行为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集成单位、安全技术检测单位在安全集成、安全技术检测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泄露安全集成系统的网络结构、配置或者在安全集成、安全技术检测过程中获取的其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六项:对泄露安全集成、安全技术检测中获取的其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集成单位、安全技术检测单位在安全集成、安全技术检测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泄露安全集成系统的网络结构、配置或者在安全集成、安全技术检测过程中获取的其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七项:对出具虚假安全集成、安全技术检测结果证明行为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集成单位、安全技术检测单位在安全集成、安全技术检测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出具虚假安全集成、安全技术检测结果证明的。
第四十八项: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第四十九项: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第五十项:对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第五十一项:对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第五十二项: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第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安全专用产品中含有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项:对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
(二)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
(三)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的;
(四)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骗取销售许可证的;
(五)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
(六)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的;
(七)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
第五十四项: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项:对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六项:对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报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项: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三款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八项:对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九项:对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网络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项:对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网络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一项:对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
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二项: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项:对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项:对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项:对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项:对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项: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项: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第六十九项:对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部门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项:对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七十一项:对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第七十二项:对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第七十三项:对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第七十四项:对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第七十五项:对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第七十六项:对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第七十七项:对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第七十八项:对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第七十九项: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第八十项:对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项:对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项: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第八十三项:对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第八十四项:对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八十五项: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第八十六项: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第八十七项:对遗弃婴儿或出卖亲生子女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三十一条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项:对相关单位不办理居住登记或者不将登记情况报送有关部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相关单位不办理居住登记或者不将登记情况报送有关部门的;
第十条下列流动人口不需要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登记,由以下单位负责办理居住登记:
(一)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提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人员,由经营单位负责登记;
(二)在医院住院、从事护理服务的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
(四)异地交流的公务员以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接收单位负责登记;
(五)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机构负责登记。
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办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八十九项:对用人单位录用、聘用流动人口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不报送有关部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聘用流动人口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不报送有关部门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聘用流动人口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录用、聘用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对未办理居住登记或者未申领《云南省居住证》的,应当督促办理。
用人单位与被录用、聘用的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九十项:对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不登记或者不报送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不登记或者不报送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
第十六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告知物业服务单位;没有物业服务单位的,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在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名单告知原报送单位。
第九十一项:对房屋租赁和职业介绍中介机构不报送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和职业介绍中介机构不报送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
第十七条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九十二项:对非法扣押《云南省居住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扣押《云南省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人民警察依法查验《云南省居住证》时,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流动人口《云南省居住证》。
第九十三项: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二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项:对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二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项:对持有、使用假币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四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项:对变造货币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五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项: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项:对金融票据诈骗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项:对信用卡诈骗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项:对保险诈骗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项:对伪造人民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项:对变造人民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三项:对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四项:对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五项: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项:对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第二条第一款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七项: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第三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八项: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第四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项:对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第四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项: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第六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项: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第六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项:对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第六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项:对非法出售发票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第六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项:对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的处罚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一百一十五项:对未经许可举办的大型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项:对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项: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的处罚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项: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项:对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项: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的处罚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项: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处罚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项: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一百二十三项:对非法携带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项:对非法携带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项:对违规制造枪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第一百二十六项:对违规销售枪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项:对违规配售枪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第一百二十八项:对违规运输枪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二十九项: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第五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第一百三十项: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百三十一项:对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百三十二项:对丢失枪支不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第一百三十三项: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百三十四项: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第一百三十五项: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登记标识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志、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第一百三十六项:对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志、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第一百三十七项:对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一百三十八项:对使用现金或者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第一百三十九项:对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第一百四十项:对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第一百四十一项:对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第一百四十二项:对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认可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一百四十三项:对违反运输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第一百四十四项:对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第一百四十五项:对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一百四十六项: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一百四十七项:对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第一百四十八项:对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第一百四十九项: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第一百五十项: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出现危险不报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第一百五十一项: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第一百五十二项: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一百五十三项:对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第一百五十四项: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第一百五十五项: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第一百五十六项:对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一百五十七项: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八项:对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第一百五十九项:对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第一百六十项: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一百六十一项:对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第一百六十二项:对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第一百六十三项: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第一百六十四项: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经停无人看守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第一百六十五项:对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一百六十六项: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罚
行政尘土:《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七项:对违规从事燃放作业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八项: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六十九项: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款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七十项: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第一百七十一项:对储存剧毒化学品未备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第一百七十二项: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未按规定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记录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七十三项:对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材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第一百七十四项:对未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第一百七十五项:对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报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一百七十六项:对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未备案处置方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七项:对单位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第一百七十八项:对个人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九项:对单位非法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第一百八十项:对违反装载限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第一百八十一项:对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一百八十二项:对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擅自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第一百八十三项:对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第一百八十四项:对不配备危险化学品押运人员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第一百八十五项:对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停车不报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一百八十六项: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流散、泄露未采取有效警示安全措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一百八十七项: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流散、泄露不报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一百八十八项: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项:对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项:对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九十一项:对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的处罚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九十二项:对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九十三项:对违反许可事项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项: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的处罚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第一百九十五项: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件的处罚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
第一百九十六项:对未按规定缴交已使用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存根的处罚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第一百九十七项:对未按规定缴交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处罚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第一百九十八项:对未按规定作废、缴交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处罚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第一百九十九项: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第二百项: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第二百零一项: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的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第二百零二项: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第二百零三项: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逃匿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四项:对隐瞒、谎报、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五项:对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六项:对拒绝、阻碍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拒绝、阻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七项: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处罚
部门规章:《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运动枪支,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的;
(二)未按规定上交报废运动枪支的;
(三)私自借用运动枪支的;
(四)在非射击运动场地进行射击活动的;
(五)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运动枪支的。
第二百零八项:对侮辱国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百零九项:对侮辱国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十三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百一十项: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第七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百一十一项: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1项、第2项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百一十二项: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三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项:对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四项:对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五项:对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六项:对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七项:对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八项:对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九项:对娱乐场所提供以营利为目的陪侍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项: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一项:对娱乐场所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二项:对娱乐场所赌博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三项: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四项:对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五项:对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六项:对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第二百二十七项: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第二百二十八项:对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资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第二百二十九项: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二百三十项:对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二百三十一项: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二百三十二项: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第二百三十三项:对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二百三十四项:对非法回购娱乐奖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二百三十五项: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二百三十六项: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百三十七项: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二百三十八项:对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4个月。
第二百三十九项:对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百四十项:对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的处罚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百四十一项:对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的处罚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百四十二项: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刷、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项:对违规印刷、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四项:对印刷非法印刷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三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项:对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向公安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第二百四十六项:对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百四十七项:对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处罚
部门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四十八项: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处罚
部门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二百四十九项: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部门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二百五十项: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三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百五十一项:对非法赠与、转让报废汽车的处罚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五十二项:对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处罚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五十三项:对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零配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四项:对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的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百五十五项:对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的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百五十六项: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百五十七项:对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告的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百五十八项:对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百五十九项:对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六十项:对收当禁当财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六十三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六十一项:对未按照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百六十二项:对典当行发现禁当财物不报的处罚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五十二条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六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百六十三项:对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的处罚
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百六十四项: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的处罚
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百六十五项:对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百六十六项: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百六十七项:对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百六十八项:对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百六十九项:对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百七十项: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第二百七十一项:对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第二百七十二项:对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第二百七十三项:对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第二百七十四项: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百七十五项:对寻衅滋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百七十六项: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第二百七十七项:对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第二百七十八项:对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百七十九项: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百八十项:对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有害干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百八十一项: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第二百八十二项: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第二百八十三项: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第二百八十四项: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二百八十五项: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第二百八十六项:对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第二百八十七项:对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二百八十八项:对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项:对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百九十项:对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百九十一项:对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百九十二项:对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第二百九十三项:对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第二百九十四项:对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第二百九十五项:对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第二百九十六项:对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二百九十七项: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百九十八项:对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百九十九项: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第三百项:对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第三百零一项:对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第三百零二项:对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的;
第三百零三项:对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百零四项: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零五项: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百零六项:对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第三百零七项:对强迫劳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第三百零八项: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三百零九项:对非法侵入住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三百一十项:对非法搜查身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三百一十一项: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一十二项:对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三百一十三项:对威胁人身安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第三百一十四项:对侮辱他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第三百一十五项:对诽谤他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第三百一十六项:对诬告陷害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三百一十七项: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三百一十八项:对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三百一十九项:对侵犯隐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三百二十项:对殴打他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二十一项:对故意伤害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二十二项:对猥亵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百二十三项:对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百二十四项:对虐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第三百二十五项:对遗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三百二十六项:对强迫交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二十七项: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二十八项:对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二十九项: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三十项:对盗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三十一项:对诈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三十二项:对哄抢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三十三项:对抢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三十四项:对敲诈勒索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三十五项:对故意损毁财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三十六项: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第三百三十七项:对阻碍执行职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三百三十八项:对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第三百三十九项:对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第三百四十项:对招摇撞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四十一项: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第三百四十二项: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第三百四十三项:对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第三百四十四项:对伪造、变造船舶户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三百四十五项: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三百四十六项:对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三百四十七项: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三条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四十八项: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第三百四十九项:对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第三百五十项:对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第三百五十一项: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百五十二项: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五十三项:对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五十四项:对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五十五项: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五十六项:对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五十七项: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五十八项: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三百五十九项:对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三百六十项:对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第三百六十一项:对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第三百六十二项: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三百六十三项: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第三百六十四项: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第三百六十五项:对提供虚假证言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第三百六十六项:对谎报案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第三百六十七项:对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第三百六十八项: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百六十九项: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七十项: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七十一项:对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七十二项: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第三百七十三项: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三百七十四项:对偷开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第三百七十五项:对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三百七十六项:对破坏、污损坟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第三百七十七项:对毁坏、丢弃尸骨、骨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第三百七十八项:对违法停放尸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三百七十九项:对卖淫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八十项:对嫖娼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八十一项:对拉客招嫖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八十二项: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八十三项: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八十四项:对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八十五项: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第三百八十六项:对组织淫秽表演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第三百八十七项:对进行淫秽表演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第三百八十八项:对参与聚众淫乱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第三百八十九项:对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项:对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九十一项:对赌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九十二项: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百九十三项: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九十四项:对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九十五项: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九十六项:对保安培训单位以实习为名,派出学员变相开展保安服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以实习为名,派出学员变相开展保安服务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七项:对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人代表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第三百九十八项:对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第三百九十九项:对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第四百项:对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第四百零一项:对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第四百零二项:对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四百零三项:对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四百零四项:对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第四百零五项:对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六项:对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第四百零七项:对保安从业单位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百零八项:对保安从业单位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九项:对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第四百一十项:对保安从业单位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百一十一项:对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第四百一十二项:对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第四百一十三项: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法公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四百一十四项:对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采取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第四百一十五项:对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第四百一十六项:对保安员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违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第四百一十七项:对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百一十八项:对保安培训单位以培训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第四十五条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
(二)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保安培训单位以培训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依前款规定,吊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第四百一十九项: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招用境外人员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四百二十项:对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开展保安培训业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百二十一项: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第四百二十二项: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第四百二十三项: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第四百二十四项:对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四百二十五项: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
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条对非法制造、贩卖、使用警戒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二十六项:对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部门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百二十七项:对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部门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百二十八项: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第四百二十九项: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第四百三十项: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第四百三十一项: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四百三十二项: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四百三十三项: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四百三十四项: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四百三十五项: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百三十六项:对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百三十七项:对未经许可或备案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百三十八项:对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百三十九项:对使用他人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百四十项: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第四百四十一项:对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第四百四十二项:对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四百四十三项: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第四百四十四项: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百四十五项: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第四百四十六项:对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第四百四十七项: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第四百四十八项: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第四百四十九项:对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百五十项: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百五十一项: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第四百五十二项:对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二条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四百五十三项:对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四百五十四项:对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四百五十五项:对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备案证明的处罚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第四百五十六项:对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二条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四百五十七项:对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携带罂粟、大麻及其他毒品原植物的籽、苗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禁毒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携带罂粟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携带罂粟、大麻及其他毒品原植物的籽、苗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第三款禁止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携带罂粟、大麻及其他毒品原植物的壳、籽、苗。
第四百五十八项:对发生在经营场所的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禁毒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发生在经营场所的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处罚后再次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十八条从事娱乐、餐饮、旅馆、房屋出租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经营场所发生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百五十九项:对自愿戒毒机构和开办脱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单位,对其场所内发生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禁毒条例》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愿戒毒机构和开办脱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单位,对其场所内发生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处罚后再次发生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自愿戒毒机构和开办脱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费,对发生在治疗区域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百六十项:对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被许可人未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
第二十条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被许可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一)未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的;
第四百六十一项:对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被许可人未按规定建立和记载台账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
第二十条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被许可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建立和记载台账的;
第四百六十二项:对未铲除种植地3公里以内非工业大麻植株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
第二十条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被许可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三)未铲除种植地周边3公里以内非工业大麻植株的;
第四百六十三项:对未报告大麻材料流失、扩散情况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
第二十条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被许可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四)未报告四氢大麻酚高于0.3%的大麻材料流失、扩散情况的;
第四百六十四项:对未报告工业大麻种植立项研究情况或者技术转让情况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
第二十条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被许可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五)未报告种植立项研究情况或者技术转让情况的;
第四百六十五项:对未按规定使用大麻种子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
第二十条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被许可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六)未按规定使用种子的;
第四百六十六项:对未按规定及时销毁未被利用大麻花叶或者花叶加工残留物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
第二十条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被许可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七)未按规定及时销毁未被利用花叶或者花叶加工残留物的;
第四百六十七项:对未按许可证载明的种类、方式运输工业大麻种子、原料麻籽、花叶及其提炼加工产品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
第二十条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被许可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八)未按许可证载明的种类、方式运输工业大麻种子、原料麻籽、花叶及其提炼加工产品的;
第四百六十八项:对将工业大麻花叶提供给未取得加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
第二十条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被许可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九)将工业大麻花叶提供给未取得加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第四百六十九项:对拒绝接受公安机关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监督检查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
第二十条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被许可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十)拒绝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
第四百七十项: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百七十一项:对农户将民俗自用种植的工业大麻销售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农户将民俗自用种植的工业大麻销售给他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百七十二项:对工业大麻园艺种植或者民俗自用种植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从事工业大麻园艺种植或者民俗自用种植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百七十三项: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第四百七十四项: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第四百七十五项: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第四百七十六项:对非法持有毒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第四百七十七项:对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四百七十八项:对吸毒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四百七十九项:对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四百八十项: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百八十一项:对违反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的。
第四百八十二项:对持用伪造、变造证件出境、入境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发生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的,由签发机关宣布该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
公安机关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或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证件予以注销或者收缴。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第四百八十三项:对持用骗取证件出境、入境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第四百八十四项:对冒用证件出境、入境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第四百八十五项:对逃避边防检查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第四百八十六项:对协助非法出境、入境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百八十七项: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入境证件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百八十八项: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百八十九项:对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第四百九十项:对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第四百九十一项: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第四百九十二项: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死亡申报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第四百九十三项: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百九十四项:对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第四百九十五项:对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百九十六项:对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百九十七项:对擅自进入限制区域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第四百九十八项:对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百九十九项:对非法居留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百零项:对未尽监护义务致使外国人非法居留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百零一项: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百零二项:对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百零三项:对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百零四项:对非法就业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百零五项:对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百零六项:对非法聘用外国人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条第三款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百零七项:对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第五百零八项:对骗取护照、出入境通行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公民在申请、换发、补发普通护照以及申请变更加注时,提交虚假或者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材料的,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骗取普通护照的,依照护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百零九项:对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百一十项:对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百一十一项:对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农村七十二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百一十二项:对台湾居民非法居留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
第五百一十三项:对伪造、涂改、转让、倒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百一十四项:对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六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百一十五项:对持用无效或者冒用他人往来港澳证件出境、入境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外,依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
第五百一十六项:对非法获取往来港澳证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百一十七项:对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证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出入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百一十八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五百一十九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一条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第五百二十项:窝藏、包庇以及拒绝提供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行为证据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二条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百二十一项: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三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百二十二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反恐义务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第五百二十三项:物流运营单位不履行反恐义务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五百二十四项:未按规定实行客户实名制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百二十五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第五百二十六项:重点目标管理单位不履行反恐义务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八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百二十七项:违反约束措施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九条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百二十八项:违反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规定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百二十九项:拒不配合反恐工作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十一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百三十项:阻碍反恐工作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十二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百三十一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第一百条第二款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百三十二项: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一百条第二款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百三十三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构成犯罪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百三十四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百三十五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百三十六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百三十七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百三十八项: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百三十九项: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百四十项: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百四十一项: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百四十二项: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百四十三项: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百四十四项: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百四十五项:非法安装警报器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百四十六项: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百四十七项: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百四十八项: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百四十九项: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百五十项: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五十一项: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第五百五十二项: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五十三项: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五十四项: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五十五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岔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五十六项: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岔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岔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五十七项:在没有交通标志的交岔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岔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五十八项:在没有交通标线的交岔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岔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五十九项:在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岔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岔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六十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内停车等候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六十一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六十二项: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六十三项: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六十四项: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六十五项: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六十六项: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六十七项: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六十八项: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岔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第五百六十九项: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第三款: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第五百七十项: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七十一项: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七十二项: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七十三项: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七十四项: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七十五项: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七十六项: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七十七项: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七十八项: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七十九项: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通过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八十项: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时间通过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八十一项: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八十二项: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八十三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八十四项:54 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八十五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八十六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避让行人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八十七项: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八十八项: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八十九项: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九十项:拖拉机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十五)拖拉机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或者牵引多辆挂车的;
第五百九十一项:拖拉机载人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九十二项: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九十三项: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路线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九十四项:申请人不按指定路线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九十一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二)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九十五项: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九十六项:申请人不按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九十一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二)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九十七项:学习驾驶人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驾驶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百九十八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二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
(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第五百九十九项:学习驾驶人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车辆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九十三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二)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
(三)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四)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百零一项: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零二项: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零三项: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零四项: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零五项:不按规定倒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岔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零六项: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零七项: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零八项: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零九项: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百一十项: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一十一项: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第六百一十二项: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第六百一十三项:改变车身颜色,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第六百一十四项:更换发动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第六百一十五项:更换车身,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第六百一十六项:更换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第六百一十七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30日)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第六百一十八项: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30日)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第六百一十九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七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百二十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查合格标志等业务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百二十一项: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百二十二项: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二十三项: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二十四项: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二十五项:驾驶时观看电视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二十六项: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岔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二十七项: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二十八项: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二十九项: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三十项:实习期内驾驶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三十一项: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三十二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机动车超车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三十三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机动车会车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三十四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机动车通过有信号的交岔路口左转弯时)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三十五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三十六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车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三十七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机动车在夜间通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等道路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三十八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牵引故障机动车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三十九项:不按规定会车的
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四十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六百四十一项: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六百四十二项: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六百四十三项: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四十四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四十五项: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四十六项: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四十七项: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四十八项: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四十九项: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五十项: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五十一项: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五十二项: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查看、发送手机信息)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五十三项: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观看影像资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五十四项: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吸烟)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五十五项: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赤足)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五十六项: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穿拖鞋)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五十七项: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岔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五十八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五十九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占用对面车道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六十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车辆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六十一项: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岔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六十二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百六十三项: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百六十四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的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百六十五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开启校车标志灯的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百六十六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行驶的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百六十七项: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点停靠的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百六十八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的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百六十九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志灯的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百七十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停车指示标志的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百七十一项: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的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百七十二项: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百七十三项: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的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百七十四项: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百七十五项: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七十六项:从前车右侧超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七十七项:前车左转弯时超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七十八项:前车掉头时超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七十九项:前车超车时超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八十项: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八十一项: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八十二项: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岔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八十三项: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八十四项: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八十五项: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岔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岔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八十六项: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岔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岔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八十七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岔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八十八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岔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八十九项:载货汽车牵引多辆挂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九十项:半挂牵引车牵引多辆挂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九十一项: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的且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九十二项: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九十三项:大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九十四项:中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九十五项: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九十六项:三轮机动车汽车牵引挂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九十七项:机动车在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九十八项: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百九十九项: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项: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零一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零二项: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零三项: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零四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零五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零六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零七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零八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百零九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百一十项: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一十一项: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一十二项: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一十三项: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一十四项: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百一十五项: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百一十六项: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摩托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百一十七项: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一十八项: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一十九项: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二十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百二十一项:非紧急情况时在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二十二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七百二十三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七百二十四项: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二十五项: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二十六项: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二十七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二十八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二十九项: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三十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三十一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三十二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三十三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三十四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三十五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三十六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未达50%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百三十七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百三十八项:驾驶货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百三十九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百四十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四十一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四十二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四十三项: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百四十四项: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营运)车辆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百四十五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百四十六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人数50%以上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百四十七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百四十八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七百四十九项: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百五十项: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五十一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五十二项: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九十五条第二款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五十三项: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九十五条第二款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五十四项: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九十五条第二款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五十五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限速≤8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百五十六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80km/h<限速≤10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百五十七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限速>10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百五十八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60km/h≤限速)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百五十九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60km/h≤限速)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百六十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六十一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六十二项: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六十三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俩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六十四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非营运)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限速≤8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百六十五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非营运)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80km/h<限速≤10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百六十六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非营运)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限速>10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百六十七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营运)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限速≤8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百六十八项:238 1726N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营运)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80km/h<限速≤10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百六十九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营运)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100km/h<限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百七十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60km/h≤限速)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百七十一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60km/h≤限速)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百七十二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限速≤8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百七十三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80km/h<限速≤10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百七十四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限速>10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百七十五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60km/h≤限速)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百七十六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60km/h≤限速)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百七十七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限速≤8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百七十八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80km/h<限速≤10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百七十九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限速>10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百八十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60km/h≤限速)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百八十一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60km/h≤限速)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百八十二项: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60km/h<限速≤8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百八十三项: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80km/h<限速≤10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百八十四项: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限速>10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百八十五项: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60km/h≤限速)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百八十六项:256 1729E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60km/h≤限速)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百八十七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八十八项: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百八十九项: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百九十项: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八)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对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百九十一项: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七百九十二项: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七百九十三项: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七百九十四项: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七百九十五项: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七百九十六项: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七百九十七项: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七百九十八项: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畜力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醉酒驾驶;
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七百九十九项: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项: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零一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零二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零三项: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零四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零五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零六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零七项: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零八项: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零九项: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岔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一十项:2802022 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无交通标志标线,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岔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一十一项: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岔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一十二项: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一十三项: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一十四项:284 2026 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一十五项: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第二款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一十六项: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一十七项: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一十八项: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一十九项:驾驶非机动车攀扶车辆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二十项: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二十一项: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二十二项: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二十三项: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二十四项:驾驶非机动车时互相追逐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二十五项:驾驶非机动车时曲折竞驶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二十六项: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二十七项:在道路上骑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二十八项: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二十九项: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三十项: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三十一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三十二项: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三十三项: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三十四项:畜力车并行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三十五项:驾驶畜力车时驾驭人离开车辆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三十六项:306 2048 驾驶畜力车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岔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三十七项:驾驶两轮畜力车不下车牵引牲畜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岔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三十八项: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三十九项:随车幼畜未拴系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四十项: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四十一项:停放畜力车时拴系系牲畜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四十二项: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四十三项: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岔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四十四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教育后改正的,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处罚:
(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第八百四十五项: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四十六项: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四十七项: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四十八项: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四十九项: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五十项: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五十一项:行人扒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五十二项:行人强行拦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五十三项:行人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五十四项: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领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五十五项: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五十六项: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五十七项: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五十八项: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五十九项: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六十项: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六十一项: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六十二项: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六十三项: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六十四项: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六十五项: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六十六项: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六十七项: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六十八项: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六十九项: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七十项: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七十一项: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七十二项: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七十三项: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七十四项: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七十五项: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八百七十六项: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七十七项: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八百七十八项: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八百七十九项: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八百八十项:在高速公路的路肩上行驶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八百八十一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四条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八百八十二项: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八百八十三项: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八百八十四项: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八百八十五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八百八十六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八百八十七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八百八十八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八百八十九项:驾驶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第八百八十八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八百九十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八百九十一项: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八百九十二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20%以上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八百九十三项: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八百九十四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八百九十五项:驾驶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条第二款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除超车外,应当靠道路最右侧车道或者慢车道行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八百九十六项: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八百九十七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八百九十八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八百九十九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百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百零一项: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百零二项: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百零三项: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百零四项: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百零五项: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百零六项: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百零七项: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百零八项:驾驶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百零九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百一十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百一十一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百一十二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百一十三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非营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限速≤8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百一十四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非营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80km/h<限速≤10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百一十五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非营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限速>10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百一十六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营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限速≤8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百一十七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营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80km/h<限速≤10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百一十八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营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限速>10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百一十九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限速≤8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百二十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80km/h<限速≤10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百二十一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限速>10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百二十二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限速≤8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百二十三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80km/h<限速≤10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百二十四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限速>10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百二十五项: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60km/h<限速≤8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百二十六项: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80km/h<限速≤10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百二十七项: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限速>100km/h)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百二十八项: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百二十九项: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百三十项:伪造机动车号牌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百三十一项:变造机动车号牌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百三十二项:伪造机动车行驶证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百三十三项:变造机动车行驶证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百三十四项:伪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百三十五项:变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百三十六项:伪造机动车保险标志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百三十七项:变造机动车保险标志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百三十八项: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百三十九项: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百四十项: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百四十一项:使用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百四十二项:使用伪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百四十三项:使用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百四十四项:使用伪造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百四十五项:使用变造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百四十六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百四十七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百四十八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百四十九项:强迫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但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百五十项: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九百五十一项:故意移动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九百五十二项:故意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九百五十三项:非法拦载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较大财产损失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十)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百五十四项:非法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较大财产损失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十)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百五十五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障碍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九百五十六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九百五十七项: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九百五十八项: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九百五十九项:从事其他影响交通安全活动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九百六十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第三款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九百六十一项:其他机动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百六十二项:生产拼装机动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项:生产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百六十四项:销售拼装机动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百六十五项: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百六十六项: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百六十七项: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百六十八项: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百六十九项: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第九百七十项:对符合暂扣和吊销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百七十一项: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机动车牌证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九百七十二项: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驾驶证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百七十三项:12个月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九百七十四项:车辆被扣留后,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来接受处理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百七十五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百七十六项: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或改作他用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九百七十七项:运输单位的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第四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百七十八项:运输单位的货运车辆超载,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第四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百七十九项:运输单位的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第四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百八十项:运输单位的货运车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第四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百八十一项: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七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百八十二项: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九百八十三项:车辆所有人使用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九百八十四项:车辆所有人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九百八十五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百八十六项: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百八十七项: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的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百八十八项:为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五十三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九百八十九项: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九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第九百九十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第九百九十一项: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二项:使用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三项: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四项:使用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项: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六项: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七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百九十八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百九十九项: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千零一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千零二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的机动车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千零三项:使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未保持安全距离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千零四项:牵引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千零五项:使用汽车吊车牵引车辆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千零六项:使用轮式专用机械牵引车辆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千零七项:使用摩托车牵引车辆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千零八项:牵引摩托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千零九项: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或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千一百一十项: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项: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项: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项: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项: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项: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第三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项: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项: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证
第一千一百二十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五条规定的;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五条规定的;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五条规定的;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项: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项: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6)。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八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项: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第一千一百三十项:逾期不参加审验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第九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第九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三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项: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项:挂车载人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项: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项: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项: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一千一百四十项:未按规定粘帖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项: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且影响号牌识认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项: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项: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的,经交通警察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项:号牌不清晰、不完整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项: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警告。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八十六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
(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八十六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
(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八十六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
(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八十六条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
(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第一千一百五十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一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二)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二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
(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第九十三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二)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
(三)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四)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第九十三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二)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
(三)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四)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三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二)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
(三)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四)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项: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申请人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项: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申请人学习驾驶证明过期的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项: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没有教练员或随车指导人员的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项: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千一百六十项: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项:非紧急情况时在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项: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十六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十)自行车不得附载身高超过1.2米的人员,自行车载人应当设有安全防护座椅。
第七十五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的;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项: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岔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岔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项:违反规定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材料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十四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不得在车身玻璃部位喷涂、粘贴广告和标识(法定标识除外),不得在车身设置和播放动态、活动广告或者使用强反光材料,不得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
第七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在机动车上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材料的;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项: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项:持军队、武警驾驶证驾驶地方机动车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十八条持军队、武警驾驶证的退役军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批准退役后一年内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换发驾驶证。
第七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持军队、武警驾驶证驾驶地方机动车的;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项: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最右侧车道行驶。
第七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项: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四)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项:非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
第一千一百七十项:一次连续变更2条以上车道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借道或者变道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车道;
第七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一次连续变更2条以上车道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项: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九条新购机动车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应当按注册登记时的使用性质使用。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项:机动车教练员在教练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十七条机动车教练员在教练过程中,除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外,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教练员证;
(二)使用教练车进行教练;
(三)按照经批准的教学计划和内容开展教练;
(四)不得超载和搭乘与教学无关的人员;
(五)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得从事教学活动。
第八十三条机动车教练员在教练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项: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除遇障碍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外,不得停车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
第八十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二)试车、学习驾驶,或者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项:在高速公路上装卸货物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除遇障碍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外,不得停车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
第八十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二)试车、学习驾驶,或者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项:发生故障,驾驶人没有组织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八十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发生故障,驾驶人没有组织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项:行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八)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对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项:临时入境外国籍机动车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十五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籍机动车和驾驶人可以临时进入云南省境内参加有组织的旅游以及其他政府间的交往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规定给予外国籍机动车和驾驶人办理相关入出境手续。
第八十二条中国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驾驶临时入境的外国籍机动车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项:外地驾驶人因道路不熟悉驾车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后改正的,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处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项: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临时停车,但未离座,经教育后立即驶离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岔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后改正的,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处罚:
(五)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临时停车规定,但未离开驾驶座经教育后立即驶离的,以及机动车在小巷、社区临时停放不妨碍通行的;
第一千一百八十项:车辆在小巷、社区临时停放不妨碍通行的,经教育后立即驶离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岔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后改正的,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处罚:
(五)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临时停车规定,但未离开驾驶座经教育后立即驶离的,以及机动车在小巷、社区临时停放不妨碍通行的;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后改正的,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处罚:
(六)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项:其他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影响交通安全、通行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后改正的,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处罚:
(八)其他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影响交通安全、通行的。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项: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项:摩托车超过核定人数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非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并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法登记,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未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有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并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法登记,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未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项:未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并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法登记,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未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项:电动自行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部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的规定和下列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一)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及转向、后视装置等安全部件齐全有效;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电动自行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部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项: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的规定和下列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二)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
第一千一百九十项:电动自行车进入城市快速路的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的规定和下列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四)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八)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的;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项:电动自行车进入立交桥上层的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的规定和下列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四)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八)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的;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项:电动自行车进入步行街的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的规定和下列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四)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八)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的;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项:进入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的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的规定和下列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四)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八)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的;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项: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的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的规定和下列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五)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的;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项: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不下车推行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以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项:伪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八条第四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本省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作。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项: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八条第四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本省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作。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项:使用伪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八条第四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本省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作。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项:使用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八条第四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本省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作。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第一千二百项:伪造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八条第四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本省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作。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第一千二百一项:变造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八条第四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本省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作。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第一千二百二项:使用伪造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八条第四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本省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作。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第一千二百三项:使用变造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八条第四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本省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作。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第一千二百四项: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的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八条第四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本省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作。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第一千二百五项: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行驶证的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八条第四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本省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作。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第一千二百六项: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九条第二款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改变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不得擅自改变结构、构造或者擅自进行其他改装。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第一千二百七项: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的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九条第二款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改变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不得擅自改变结构、构造或者擅自进行其他改装。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九十一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四)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非机动车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第一千二百八项:驾驶擅自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九条第二款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改变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不得擅自改变结构、构造或者擅自进行其他改装。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九十一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四)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非机动车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第一千二百九项:驾驶已达报废的电动自行车的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第二款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九十一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四)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非机动车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第一千二百一十项: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客营运的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的规定和下列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八)不得载客营运;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客营运的;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项: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的规定和下列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九)不得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五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醉酒驾驶的;
(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六)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七)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违反第二项规定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项:吸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的规定和下列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九)不得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项: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停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有隔离设施的路段停车的;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项:在交岔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公共汽车站、急救站门前停车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交岔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一)在交岔路口、铁道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公共汽车站、急救站门前停车的;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项: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停车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停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停车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停车的;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项:在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四)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项:在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四)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项:在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摩托车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四)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项: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未构成犯罪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十五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参与道路赛车。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十三)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未构成犯罪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千二百二十项:未经批准组织、参与道路赛车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十五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参与道路赛车。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十四)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组织、参与道路赛车的,对组织者或者参与者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项: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车载视频监控装置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旅游客运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的所有人应当给车辆安装和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的监控平台和所属单位的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卧铺客车还应当同时安装车载视频监控装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调取使用监控平台和监管平台的行驶记录信息,行驶记录信息可以作为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
第九十条旅游客运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车载视频监控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八条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本条规定的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和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州、市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交验电动自行车,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的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以及产品有关技术参数说明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的,要当场查验车辆、审核资料。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和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当场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和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
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本省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作。
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九十一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一)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项:违反规定阻碍交通事故车辆撤离现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
第九十二条违反规定阻碍交通事故车辆撤离现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项:未按照规定征得公安交管部门同意或者未在公安交管部门同意范围内施工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九十三条未按照规定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或者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范围内施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道路施工作业单位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并依法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项:不按规定时限申领机动车检测合格标志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时限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或者不按规定时限申领机动车检测合格标志的;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项: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项: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项:投放虚假危险物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一千二百三十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项: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项:装载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物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扰乱民用航空营运秩序的行为:
(四)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物品装入航空器。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项:违法交运、捎带他人货物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扰乱民用航空营运秩序的行为:
(三)在航空器飞行中,对劫持、破坏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项:托运人伪报品名托运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货物托运人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项:托运人在托运货物夹带危险物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货物托运人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项:携带、交运禁运物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三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军械、警械;
(二)管制刀具;
(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项:违反警卫制度致使航空器失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十五条停放在机场的民用航空器必须有专人警卫;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航空器警卫交接制度。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造成航空器失控的;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项:违规出售客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十七条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出售客票,必须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售予客票。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出售客票的;
第一千二百四十项:承运时未核对乘机人和行李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十八条承运人办理承运手续时,必须核对乘机人和行李。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办理承运手续时,不核对乘机人和行李的;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项:承运人未核对登机旅客人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十九条旅客登机时,承运人必须核对旅客人数。
对已经办理登机手续而未登机的旅客的行李,不得装入或者留在航空器内。
旅客在航空器飞行中途中止旅行时,必须将其行李卸下。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的;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项:将未登机人员的行李装入、滞留在航空器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十九条旅客登机时,承运人必须核对旅客人数。
对已经办理登机手续而未登机的旅客的行李,不得装入或者留在航空器内。
旅客在航空器飞行中途中止旅行时,必须将其行李卸下。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的;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项:承运人未全程监管承运物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十条承运人对承运的行李、货物,在地面存储和运输期间,必须有专人监管。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收运、装入航空器的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项:配制、装载单位未对供应品采取安全措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十一条配制、装载供应品的单位对装入航空器的供应品,必须保证其安全性。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收运、装入航空器的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项:未对承运货物采取安全措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空运的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或者对其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收运、装入航空器的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项:未对航空邮件安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三十一条航空邮件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全检查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收运、装入航空器的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项: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项: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本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配合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够通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传输完成的,应当通过系统完成。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千二百五十项: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项: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不报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项: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
部门规章:《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项: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按规定报告
部门规章:《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项: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
部门规章:《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规定处理。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项:未按规定查验证明文件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项: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
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项: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项: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条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二十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一千二百六十项:未按规定时间安排保安学员实习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一千二百六十一项:非法提供保安服务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一千二百六十二项:未按规定签订保安培训合同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一千二百六十三项: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培训合同式样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一千二百六十四项:发布虚假招生广告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千二百六十五项:非法传授侦察技术手段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枪支使用培训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对培训内容和学员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千二百六十六项: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千二百六十七项: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千二百六十八项: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千二百六十九项: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千二百七十项: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千二百七十一项: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千二百七十二项: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第一千二百七十三项:(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察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第一千二百七十四项: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一千二百七十五项: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第一千二百七十六项: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第一千二百七十七项:交通运输工具擅自出境、入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第一千二百七十八项:交通运输工具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第一千二百七十九项:交通运输工具未按规定申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第一千二百八十项:交通运输工具拒绝协助边防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第一千二百八十一项:交通运输工具违反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第一千二百八十二项: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一千二百八十三项:(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四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第一千二百八十四项:(外国船舶、航空器)未按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四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
第一千二百八十五项:(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四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
第一千二百八十六项:未经批准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的,没收其枪支、弹药,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二百八十七项:未经批准登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的。
第一千二百八十八项:未按规定登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的。
第一千二百八十九项:交通运输工具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未按规定报告、驶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三十九条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没有正当理由不向附近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或者在驶入原因消失后,没有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二百九十一项:协助骗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二百九十二项: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第一千二百九十三项:未准确预报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
部门规章:《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
第七条第一款航空公司未按规定预报信息的,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航空公司依法予以处罚。航空公司有证据证明因基础设施不具备或者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未能按规定预报信息的,可以不予处罚;有证据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预报信息准确性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初次违反预报信息规定或者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七条第二款航空公司预报单个航班旅客、机组人员信息不准确数量不超过十人的,处一万元罚款;预报单个航班旅客、机组人员信息不准确数量超过十人的,每多错报一人,增处一千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三万元。
第一千二百九十四项:延迟预报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
部门规章:《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
第七条第一款航空公司未按规定预报信息的,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航空公司依法予以处罚。航空公司有证据证明因基础设施不具备或者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未能按规定预报信息的,可以不予处罚;有证据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预报信息准确性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初次违反预报信息规定或者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七条第三款航空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预报信息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千二百九十五项: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一千二百九十六项:冒用他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一千二百九十七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千二百九十八项: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强制(63项)
(一)行政强制措施(58项)
第一项: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场所的查封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
第二项: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的扣押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第三项:对未携带持枪证件枪支的扣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第四项: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规定运输枪支的扣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十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第五项:对辖区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保护性约束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六项: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的继续盘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七项:对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八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强制传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九项:对未及时上缴的不再符合持枪条件配置民用枪支单位和个人枪支及其持枪证件的收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二十六第二款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十项:对未及时上缴的报废枪支及其持枪证件的收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应当报废。配备、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的枪支应当及时销毁。
第十一项: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应当报废枪支、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的收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十二项:对治安案件涉案物品的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三项:对治安案件涉案物品的收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四项: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的现场管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第十五项:对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强行带离现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项:强制性病检查、强制治疗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第四条第四款: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第十七项:对证据的抽样取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项:吸毒强制检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部门规章:《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第七条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第十九项:强制隔离戒毒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项: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继续盘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项: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中涉案财物的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六十八条对用于组织、运送、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需要作为办案证据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扣押。
对查获的违禁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用于实施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动的工具等,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项: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的人员的拘留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项: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中有法定情形的外国人的遣送出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第二十四项: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但不适用拘留审查的外国人的限制活动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项:对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中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的收缴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注销或者收缴:
(一)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或者被他人冒用的;
(二)通过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获取的;
(三)持有人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
作出注销或者收缴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签发机关。
第二十六项:对极端主义活动的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第二十七项:对极端主义活动的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第二十八项: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查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二十九项: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三十项: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冻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三十一项: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三十二项:对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公路客运车辆的扣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三十三项:对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运机动车的扣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三十四项: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机动车扣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三十五项: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机动车的扣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项: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机动车的扣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项:第七项: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扣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第三十八项:对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机动车的扣留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九项:对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的扣留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第四十项:对有被盗抢嫌疑的机动车的扣留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第四十一项:对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嫌疑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扣留事故车辆、嫌疑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并妥善保管,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第四十二项: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非机动车的扣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四十三项:对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的扣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九十一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一)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
第四十四项: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非机动车的扣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九十一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第四十五项:对改变已登记的非机动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非机动车的扣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一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三)改变已登记的非机动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第四十六项:对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非机动车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非机动车的扣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一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四)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非机动车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第四十七项:对可能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违法驾驶人的驾驶证的扣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项: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违法驾驶人的驾驶证的扣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九项:对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机动车的拖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第五十项:对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测试、检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第五十一项: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收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项: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收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项:对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收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项:对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的收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项:对驾驶拼装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收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五十六项: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收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一百条第三款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项: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收缴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五十八项: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限制其出境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其出境:
(一)涉嫌犯罪的;
(二)有未了结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强制执行(5项)
第一项:强制拆除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项:强制报废机动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一百条第三款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项:强制排除妨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四项:加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五项:强制撤离现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三、行政检查(38项)
第一项: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检查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二项: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检查。
部门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第五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项: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的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八条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项:对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的检查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项:查验居民身份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六项: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检查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三)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四)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
(五)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七)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八)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情况;
(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情况;
(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情况;
(四)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七项: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进行检查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项:对国家储备仓库枪支管理使用工作进行检查
部门规章:《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
第三十五条储备仓库枪支管理使用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九项:对大型活动场所及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第十项: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检查
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十一项: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项: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项: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四项: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项: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项:对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的查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反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十七项:对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监督
行政法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八项: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运动枪支管理工作的检查
部门规章:《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运动枪支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九项: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携带传染病病原体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并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观众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有前款禁止行为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入。
第三十六条公安部门对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进行营业性演出。
公安部门可以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观众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其进入。
第二十项:对印刷业的检查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项:对旅馆业的检查
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
(三)依法查处旅馆内发生的卖淫、嫖娼、贩毒、吸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依法查处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五)对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法规的责任人员及旅馆负责人进行查处,对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旅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项: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照本条例对废旧金属收购、销售、存储、运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职责:
(七)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治安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部门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第二十三项:对典当业治安检查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项: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二十五项:对与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人身、场所及物品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十二条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项: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五)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七项:对保安培训单位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
(二)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三)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八项: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备案情况;
(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三)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四)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五)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安设施建设情况;
(六)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和装备管理情况;
(七)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八)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九项: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
5.2本标准的实施由储存库所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整改。
第三十项: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第六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五、对人民公安机关之执行检查职务人员,应予协助进行。
第三十一项:对租赁房屋进行治安管理检查
部门规章:《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项:对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以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第三十三项:对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第三十四项:禁毒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禁毒条例》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毒品联防联控机制,需要在口岸、机场、车站、码头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和交通要道设置查缉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在查缉点应当设置警示牌。
公安机关在毒品查缉点对来往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等开展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应当文明执法,提高检查效率。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项: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的检查
部门规章:《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行业监督抽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由公安部组织实施,地方监督抽查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会同地方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日常监督检查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组织实施,并避免重复检查。
第三十六项:对驾驶培训机构实施监管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试合格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项:路检路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项:对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指定内部交通安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完善内部道路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落实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四、行政许可(66项)
第一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第五条凡领有许可证之印铸刻字业者,如有更换字号、经理、股东,或迁移、扩充、转业、歇业等情时,均须先经公安局或分局许可后,始得办理其他手续。
第二项: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三项: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项: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五项: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六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第七项: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
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第八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实行许可管理制度。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第九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十项:公民因私事出国普通护照签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四条第一款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一项:台湾居民有效通行证签发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第十二项:公民因私事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项: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以由本人向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并从公安部规定的口岸出入境。
第十五项:外国人入境签证签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项:外国人居留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三十条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第十七项:缅甸边民出入境证核发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境出境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境外边民需经边境县(市)进入内地的,须向入境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前往内地的证件。
第二十六条入境地县(市)公安机关根据申请人情况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一)对获准进入内地的外籍边民,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证》;需前往不对外开放县(市)的外籍边民,增发《外国人旅行证》;
(二)对获准进入内地的中国籍边民,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第十八项:缅甸边民临时居留证核发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境出境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在我边境县(市)就业、就读、经商、就医等需停留三个月以上的境外边民,必须自入境后十日内到拟居留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临时居留证的有效期为三个月至一年。
第十九项: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函[1986]178号)
第五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项:工业大麻种植许可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禁毒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种植、加工工业大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关许可证,不得向未取得加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者提供工业大麻茶叶。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取得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有违反禁毒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工业大麻的种植、加工。
第二十一项: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第二十二项:机动车驾驶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项:校车驾驶许可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四项:核准市内县际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路线及时间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实行许可管理制度。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不得使用作废的上述许可证件。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和查验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证明文件真实有效,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符合规定,通行路线和时间对公共安全不构成威胁的,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每次运输一车一证,有效期不超过15天。
(二)对其他申请条件符合要求,但通行路线和时间有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通行路线和时间后,再予批准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三)对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运输过程中将超过有效期的,没有设置专用标识、安全标示牌的,或者没有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应当经过检验合格,补充有关设置,配齐有关器材和用品后,重新受理申请。
(四)对证明文件过期或者失效的,证明文件与计算机数据库记录比对结果不一致或者没有记录的,承运单位不具备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驾驶人、押运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的,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录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或者车辆有非法改装行为或者安全状况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批准。
行驶路线跨越本县(市、区、旗)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逐级上报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核准后的路线指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路线的指定,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得途经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项:机动车注册登记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二十六项:机动车变更登记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七项:机动车转入登记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八项:机动车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项:机动车转移登记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三十项: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三十一项:补领、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第三十二项:机动车抵押登记或解除抵押登记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三十三项:机动车注销登记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第三十四项:机动车登记事项更正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管理所更正。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应当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五项: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六项: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条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七项: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三十八项: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第三十九项: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与恢复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四十项:延长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第四十一项: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八条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本条规定的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和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州、市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交验电动自行车,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的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以及产品有关技术参数说明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的,要当场查验车辆、审核资料。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和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当场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和本省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
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本省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制作。
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项:电动自行车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内容变更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向登记该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转移登记。
第四十三项:电动自行车注销登记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联单实行电动自行车报废制度,根据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年限、安全技术状况、产品分类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以使用年限为报废标准的,使用年限达到10年的应当报废;经依据国家标准检验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四十四项: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四十五项: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四十六项:达到规定年龄、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十九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七项: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项: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四十九项:机动车驾驶证补证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第五十项: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第五十一项:满分考试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五十二项: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二条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五十三项: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满教育考试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附件5)。
第五十四项:延期换证、延期审验、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五十五项:校车驾驶证审验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和使用规定》
第八十五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第五十六项:注销校车驾驶资格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八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第五十七项:期满换领、损毁换领、丢失、灭失补领校车标牌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一条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第五十八项:收回校车标牌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十八条: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十九项:核发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九条新购机动车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应当按注册登记时的使用性质使用。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第六十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我省口岸、通道入境的外国籍机动车和驾驶人,应当按照我国规定申领机动车临时入境牌证和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并遵守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
部门规章:《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
第十条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中国道路上驾驶自带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十一条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租赁单位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二十二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六十一项: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我省口岸、通道入境的外国籍机动车和驾驶人,应当按照我国规定申领机动车临时入境牌证和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并遵守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
部门规章:《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
第三条外国机动车临时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六十二项: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补领、换领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该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
第六十三项: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进行备案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员数量等实际情况,核定每个考场、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
第六十四项:驾驶人信息变更备案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六十五项:机动车信息变更备案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第六十六项: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登记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二条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质押备案。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
五、行政奖励(7项)
第一项:对公民和组织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项:对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有功人员的奖励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项: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条第二款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项: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九条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项:对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属实的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六条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项: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项:对举报交通事故逃逸线索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30项)
第一项: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备案管理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二项:对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网的备案管理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三项:对丢失烟花爆竹及原材料的追缴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项: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追缴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四十四条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二)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三)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查和医疗应急情况。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负责有关国际信息通报工作。
第五项: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
行政法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第七条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第六项:对枪支展览场所风险等级的核定备案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枪支去功能处理与展览枪支安全防范要求》(GA1015—2012)
7.3枪支展览场所风险等级由展览枪支单位和临时性枪支展览场所管理单位依据本标准提出申请,依照一、二、三级三个风险级别,分别报所在地省、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定备案。
第七项: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接待训练、比赛等射击活动的备案
部门规章:《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接待训练、比赛等射击活动,应当事先将批准文件、来访单位、抵离时间、携枪数量、《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复印件、安全管理措施等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项:对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的核定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1016—2012)
4.1.1风险等级的分级与核定
风险等级依据枪支(弹药)库室所储存保管枪支(弹药)的性能、规模和管理人员素质等情况分为三级,按风险由大到小依次为一级风险、二级风险、三级风险,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定。
第九项: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工程的验收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
5.3 储存库所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爆炸物品库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参与治安防范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工作,提出防范需求和使用要求;治安防范工程的建设程序应符合GA/T75的规定,设计方案应符合GA/T74的规定;治安防范工程竣工后,由公安部门根据GA 308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项:对爆破作业项目的备案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
5.2.3.2对由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经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情况,向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见附录B)。
第十一项: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十二项:保安服务公司跨省开展保安服务活动备案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十三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撤销备案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四项:治安调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五项:对治安案件涉案财物的追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六项:取缔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十七项:紧急征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八项:强行遣回原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第十九项:强行驱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二十项:对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项:责令社区戒毒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二十二项:责令社区康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十八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三项:对(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第二十四项: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的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3〕39号)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犯罪人“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处“不满十六岁”的人既包括已满十四岁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不予刑事处罚的人,也包括未满十四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82〕公发劳51号)
二、对确有必要有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应当由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或省辖市公安局审批,遇有犯罪少年不满十四岁等特殊情况,须报请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批。收容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办案单位对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应填写《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呈批表》(样式附后),详细写明犯罪事实并附罪证材料,提出教养期限。少年犯管教所凭上述公安机关《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决定书》和《收容教养少年犯罪通知书》(样式附后)收容教养。
第二十五项:实行交通管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十六项:责令专业运输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二条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七项:责令停止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违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二十八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九项:对各分县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支队各直属大队办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事故认定进行复核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第三十项: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痕迹物证、尸体检验鉴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