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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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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14-6-11_B/2017-1212004 发布机构 施甸县教育体育局
公开目录 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 发布日期 2015-01-02
文号 浏览量 24
主题词 教育
施甸县教育局关于加强县直校(园)、局机关财务管理、完善财务报销支出规定的通知

县直各校(园)、局机关各股室:

根据《中共施甸县委办公室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施办发〔2015〕2号)、《施甸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直校(园)财务管理的通知》(施教发〔2014〕138号)的要求,经教育局研究,现对县直校(园)、局机关“三公”经费支出报销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公务会议费报销

(一)由县教育局及其以上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县内组织召开的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参会人员只能报销往返的交通费,不得再报销其他费用;不安排食宿的,参会人员回单位按差旅费报销规定标准报销费用,报销时须附会议通知、住宿原始票据及刷卡小票。

(二)县直校(园)、局机关自行组织在本单位及属地召开的会议,一律不得安排食宿。

二、公务培训费报销

(一)由县教育局及其以上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县内组织的培训,培训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参训人员只能回原单位报销往返的交通费,不得再报销其他费用;不安排食宿的,参训人员按文件、通知要求回原单位按差旅费标准报销费用,报销时须附培训通知、住宿原始票据及刷卡小票。

(二)县直校(园)、局机关自行组织在本单位及属地开展的培训活动,一律不得安排食宿。

三、公务差旅费报销

工作人员下乡到基层学校开展工作,一律在基层学校就餐并缴纳基本伙食费,回单位后按规定报销下乡伙食补助、住宿费和往返交通费;若下乡时属工作组派遣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县外参加会议、培训的按差旅费规定报销费用。

四、公务招待费的报销

外单位到本单位来访,必须有公函,公函须载明活动事项、来访人数及姓名、活动时间。接待费按《中共施甸县委办公室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施甸县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施办发〔2015〕3号)执行,报销时附来访公函及本单位参与接待人员名册。接待期间不得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到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参观考察学习等活动,不得报销烟酒及土特产品费用。

(二)本单位组织外出进行学术交流、考察、学习活动的,必须将学术交流、考察、学习活动的书面文字请示报教育局班子研究审批,审批请示必须将学术交流、考察、学习活动事项、人员名单、乘坐何种交通工具、出行路线及费用预算等情况做详细说明,出行人员费用开支的测算不得超出现行国家规定的差旅费标准。请示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学术交流、考察、学习活动的出行路线及乘坐的交通工具。

(三)县内校(园)之间相互开展交流学习的,必须互发公函,公函应载明交流学习内容、人员名单、费用承担情况(费用由派出方承担或接待方承担),报教育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五、项目建设、设备采购费用报销

(一)项目支出:凡经过招投标程序办理的支出费用报销,按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程序报批。

(二)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零星修缮支出:项目完工后,必须请学校财务领导小组进行验收,报账时附验收报告、报销单据,按县直校(园)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批报销。

(三)政府采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必须经政府采购部门审批,设备物资采购后,经验收合格后据实结算,按审批程序进行报销。

以上各项,报账付款时必须附上合同、请示、审批文件、验收报告,属于设备采购的必须附上采购目录清单,属于分期付款的,只需在第一次付款时附上即可。

六、一般办公用品报销

(一)单价在500.00元及其以上(含一次性批量购买累计金额500.00元及其以上),以局机关、各校(园)为单位,每月做出采购计划,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由单位出纳与采购部门人员到正规商店进行采购,并开具发票(有刷卡小票)、购物清单。货物购回后交有关人员验收、保管,领用时进行出货登记。一些特殊用品如:扫帚、扫把、背箩、草席等可随地购买并开具发票及清单,即可审核后报销。

(二)单价在500.00元以下(含一次性批量购买累计金额500.00元以下)临时办公用品的购买,根据需要,报单位主要领导同意购买后审批报销。

七、报销单据必须有法人、经办人、审核人、验收保管人签字,方可报销;每月报送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名、加盖公章的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表》。

八、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施甸县教育局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