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6-1-30/2016-1213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姚关镇 |
公开目录 | 公共服务 | 发布日期 | 2016-12-13 |
文号 | 浏览量 | 18 |
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姚关镇人民政府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行政机关
(三)法定代表人:李春成
(四)单位地址:施甸县姚关镇姚关村姚关街
(五)邮政编码:678201
(六)投诉举报电话:8860188
二、行政执法依据
(执法主体名称)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文号/令号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年1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 |
|
2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3年11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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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国务院 |
1999年10月1日 |
国务院令271号 |
|
4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
国家计生委 |
1999年1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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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8项)
第一项:行政许可名称:个别承包土地批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执法机构:姚关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2人
分管领导姓名:杨相文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左必武
执法人员名称: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YN221922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项:行政许可名称: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批准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执法机构:姚关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1人
分管领导姓名:蒋正龙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潘军、禹杰
执法人员名称: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YN048601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第三项:行政许可名称: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初审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执法机构:姚关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1人
分管领导姓名:谢磊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潘军
执法人员名称: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YN048601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项:行政许可名称: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执法机构:姚关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2人
分管领导姓名:蒋正龙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潘军
执法人员名称: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YN048601
办理时限:全年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项:行政许可名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执法机构:姚关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2人
分管领导姓名:杨晓波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吴云周
执法人员名称:姚关镇民政办
办理时限:全年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第六项:行政许可名称: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执法机构:姚关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2人
分管领导姓名:杨晓波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吴云周
执法人员名称:姚关镇民政办
办理时限:全年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项:行政许可名称:评残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评残(包括新评、补评、调整等级)手续和审批程序:(一)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三)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市)民政部门审查。(四)地(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伤残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执法机构:姚关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1人
分管领导姓名:杨晓波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李秉涛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姚关镇残疾人联合会
办理时限:全年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第八项:行政许可名称:集体土地向外承包批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执法机构:姚关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2人
分管领导姓名:谢磊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潘军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YN048601
办理时限:全年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共4项)
第一项:违法行为名称:在存在、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退回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执法机构:姚关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项:违法行为名称: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反规划建设住宅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处以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整改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照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㈠已形成建筑面积的,按已形成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㈡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姚关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项:违法行为名称:损坏村庄和集镇房屋、公共设施的行为、乱队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㈠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㈡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
(2)《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照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㈠违反第㈠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㈡违反第㈡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姚关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1人
执法责任: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项: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照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姚关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