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14-6-/2023-0307006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教育体育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职责 | 发布日期 | 2023-03-07 |
文号 | 浏览量 | 89 |
施甸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局具有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一、行政执法主体
施甸县教育体育局
二、执法职责
(一)行政许可
1.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2.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4.教师资格认定
5.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6.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7.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新发证)
8.校车使用许可
9.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二)行政处罚
1.对违法出租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行政处罚
2.对违法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处罚
3.对教师、企业的伪造、使用教师资格证行为的处罚
4.对持有教师资格证书者的拥有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5.对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行政处罚
6.对未经审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
7.对彩票代销者的行政处罚
8.对违法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行政处罚
9.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10.对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11.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12.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13.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14.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15.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16.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17.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18.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