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14-6-11_B/2018-0830004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教育体育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8-08-24 |
文号 | 浏览量 | 14 |
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相关事项的通告
适龄儿童少年(含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赋予的权利。为确保我县适龄儿童少年全部接受义务教育,杜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被侵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保证送其入学至接受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根据生活自理能力实际,适当提高入学年龄)。
二、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监护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并责令其改正,限时送校。如果监护人未履行限时送校行为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监护人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成年人用工,单位或个人招用未成年人用工且影响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用工单位、个人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对用工介绍的中介人,另行追究法律责任。
四、违法与适龄儿童少年订立婚约或结婚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措施终止婚约或结婚行为,返送适龄儿童少年入校接受义务教育,并对年满18周岁的婚约一方和未成年人监护人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之规定,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介绍婚约的中介人或媒人,另行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时限内未履行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乡(镇)人民政府要组建工作组配合执行,必要时可报请县人民政府抽调人员配合执行。
六、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施政办发〔2018〕86号)精神,对辍学问题突出且无应对措施的乡(镇)、学校进行通报,并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予以约谈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县教育局要建立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联席会议制度,确保信息畅通,不给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留有辍学机会。
七、本通告由施甸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时2018年6月11日发布的《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催告监护人依法履行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公告》终止。
施甸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