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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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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14-6-11_B/2018-0614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教育体育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18-06-14
文号 浏览量 26
主题词 教育
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催告监护人依法履行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公告

施甸县人民政府

关于催告监护人依法履行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国务院第36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不辍学,催告监护人依法履行法律责任等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二、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法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法将被监护人送回原学校就读。逾期不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可以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监护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15天后,经催告仍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因务工、结婚等导致适龄儿童少年不能完成义务教育的,可以将非法招用适龄儿童少年的单位、与适龄儿童少年结婚的人员及其监护人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

四、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国务院第364号令),视情节予以处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单位或个人的查处力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公安、民政、卫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人口的管理,依法查处未成年人先嫁、未婚先孕行为;各乡镇、村(居)委会加强对村规民约的道德约束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六、本公告由施甸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实施。

 

 

                              施甸县人民政府 

                              2018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