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14-6-11_B/2016-1214050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教育体育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6-12-14 |
文号 | 浏览量 | 25 |
施甸县教育局机关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培养与加强干部职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依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批程序
(一)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含1天),报股室长审批;1天以上至3天(含3天),先征得股室长同意,再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先分别征得股室长和分管领导同意,再报主要领导审批。
(二)股室长请假1天以内(含1天),报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再报主要领导审批。
(三)班子成员请假,报主要领导审批。
(四)请假后要将假条交办公室备案。
(五)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前审批假条的,事后要及时补办审批手续,并将假条交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相关假期规定
(一)年休假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工作人员自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的下月,即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年休假期。
3.国家法定的节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累计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4)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5)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6)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7)工作人员被停职审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5.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以出现上述第(2)、(3)、(4)、(5)、(6)、(7)项规定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6.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2)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二)婚、丧假
1.教职工本人结婚,给予18天婚假,结婚职工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2.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
亡,给予3天丧假。死亡的直系亲属居住在外地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三)产假、计生假
女职工产假、计生假按施甸县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转发《保山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施工女字〔2012〕3号)、《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旷工处理
(一)干部职工在考核年度内旷工累计超过5天,当年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二)根据云人调〔1993〕02号文件规定,干部职工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应予以辞退。
第五条 其他规定
(一)一年内病假或事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得计算工教龄。
(二)教职工因工(公)负伤在规定的离岗治疗期间(自认定为工伤之日起一年内)视为出勤。
(三)加强管理,建立健全请销假审批、登记制度,严格考勤,对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四)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全局干部职工。
(五)临时聘用人员参照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施甸县教育局办公室、人事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