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14-6-11_B/2016-0627008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教育体育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6-06-27 |
文号 | 浏览量 | 48 |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贷政策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贷款对象
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象是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一)借款学生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
5.经有权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原则上在25~60周岁之间;
6.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三)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借款学生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优先支持: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未通过高中预申请及高校在校首贷学生需携带《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前往指定部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申请表》的“资格审查情况”栏内仅需由借款学生所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意见并加盖一枚公章。
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续贷学生、已通过高中预申请的首贷学生均无需再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五、 贷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学制加 13 年确定,最短不少于 5 年,最长不超过 20 年。根据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 13 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得展期。
六、贷款利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通过后,由原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需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三年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需要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按《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说明
一、贷款申请程序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到县政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报名登记→借款学生准备申请材料→按日程安排到政务中心办理贷款手续(递交申请材料、签订借款合同并领取贷款受理证明)【首次办理贷款学生须剪下受理证明最下方的初始密码自行保存)】→学生携带合同及贷款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并将贷款受理证明交到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相关部门→高校资助中心或相关部门将电子回执录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系统。
大学新生:在本县高中就读的必须进入贷款预申请和携带录取通知书方可进行报名;在县外高中就读的必须携带录取通知书和满足贷款条件方可进行报名。
二、办理日期
报名登记受理开始日期:2016年7月11日
受理贷款手续(签订合同)日期: 2016年7月18日至2016年8月26日。
申请受理结束日期: 2016年8月26日
高校回执录入截止日期:2016年10月10日
三、办理地点
施甸县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四、申请材料
1. 新生申请材料(进入预申请)
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同时到场办理申贷手续。
①本人签字的申请表(1份原件);
②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③学生及共同借款户口本原件;
④录取通知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
2. 在校大学生、外县高中就读学生及没进入本县贷款预申请的高中学生首次贷
款申请材料
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同时到场办理申贷手续。
①签字并盖章的申请表(1份原件,必须由生源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民政部门盖章);
②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③学生及共同借款户口本原件;
④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
3. 续贷学生申请材料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带身份证原件到场即可办理续贷手续。
①本人签字的申请表(1份原件);
② 学生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③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续贷声明并通过高校审核,且每年至少两次登录维护有关信息。
五、申请流程
特别提示:
1.请学生务必填写真实信息(如手机号码、邮箱、电话号码等)。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信息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变更相关信息,若因学生与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失去联系,重要事件资助中心无法通知学生,后果学生自负。
新生到校报到稳定后如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就学信息发生改变应及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变更相关信息。
2.如果学生退学、开除、转学、放弃大学报到、应征入伍等需要放弃贷款申请应及时与县资助中心联系。
3.若发现借款学生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可直接取消当年及后续年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所属学校。
特别提醒:
2.助学贷款联系电话:0875-8126722、施甸县助学贷款QQ群:119645966、182701599。(贷款学生贷款后请及时加入QQ群,方便以后联系。)
3.助学贷款热线呼叫中心:95593
4.《施甸县2016—2017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指南》发布在施甸县生源地贷款QQ群的群共享和《施甸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网址:http://www.shidian.gov.cn/。
施甸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