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4-9-15_B/2017-0608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甸阳镇 |
公开目录 | 公共文化服务 | 发布日期 | 2017-06-08 |
文号 | 浏览量 | 32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2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6)51号)文件要求,我市将原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整合,升级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按照省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时限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计划于2017年7月正式启用升级改造后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为确保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信息系统顺利结转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结算系统结转重要时间点
(一)2017年6月10日停止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参合管理子系统,6月10日起系统中参保人员的基础信息将无法修改或新增,新生儿的参保缴费只能在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完成。
(二)2017年6月26日零点停止原新农合定点待遇结算系统,不允许登记、结算、撤销。
(三)2017年6月30日零点停止原新农合中心月度结算系统,将数据封锁导出备案,不再允许改动,届时保山市将不再使用新农合系统管理医疗保险经办工作。
(四)2017年6月30日零点暂停城乡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暂停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业务经办及待遇结算;
(五)2017年7月7日零点城乡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结转成功后开机运行,统一启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按统一的待遇标准、统一的医保目录执行。
二、结转前期准备
(一)请各县(市、区)认真核对补齐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的参保人员信息,各中心务必须加快工作进度,并于6月10日前提供特殊参保人员信息,在数据移植时在信息系统生成标记。
(二)6月10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算法上线试运行,原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开始执行新的待遇政策结算(以出院时间为依据,6月10日后出院结算执行新的算法),各定点医疗机构如在实际结算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与市医保中心联系以便完善系统。
(三)请各定点医疗机构于6月20日前测试医院收费系统无卡结算功能,支持使用个人编号或身份证号码就医。
(四)情各定点医疗机构于6月20日前完成医保药品、耗材、诊疗项目信息及重大疾病、特殊疾病、慢性病等病种信息的对照工作(新增相关目录由系统开发商提供)。
(五)请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6月25日完成对定点医疗机构金融社会保障卡运行环境改造,确保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均支持使用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就医结算。
三、结转期间结算要求
(一)以原新农合证号登记住院的参保人员在6月26日前符合出院条件的,定点医院必须在2017年6月25日19时前办理出院结算;达不到出院条件需继续住院的,同样须全部办理出院结算,26日后产生的费用待新系统启用后使用身份证号码或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的个人编号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结算系统中以住院转院方式登记补记处方信息即时结算,补记的处方时间为处方实际发生的时间。
(二)以原城镇居民医保卡登记住院的参保人员在6月29日前符合出院条件的,定点医院必须在2017年6月29日19时前办理出院结算;达不到出院条件需继续住院的,同样须全部办理出院结算,29日后产生的费用待新系统启用后使用身份证号码或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的个人编号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结算系统中以住院转院方式登记补记处方信息即时结算,补记的处方时间为处方实际发
(三)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务必在6月10日前完成原新农合6月份以前的医疗费用月度结算工作。在月度结算的过程中医保中心及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仔细核对基金费用,若存在异常数据请尽快处理(撤销、回退、补全等)。
(四)2017年6月20日起,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尽快将原新农合6月份前期费用进行审核锁定,定点医院核对完报销数据后须于6月28日前打印原新农合相关申报表报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务必在6月30日前完成6月份的医疗费用对账工作及月度结算相关工作,涉及到费用异常的数据,及时处理(撤销、回退、补全等),6月30日起原农合系统相关业务及数据将被封存(不再对其修改,可查询统计相关数据),以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合并后,原农合系统参保人年度累计信息真实准确。
(五)参保人员在系统结转期间出院的,参保患者垫付一定比例的押金,待新系统启用后即时结算。参保患者要求出院,须全额垫付住院费用,并于7月7日后带齐相关材料到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使用新系统进行中心报销结算。
(六)2017年6月30日零点至2017年7月7日零点七天因系统结转,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及药店购药结算(包括本地和异地)将暂停七天,达不到住院条件需继续住院的城镇职工参保患者在系统恢复运行后补记处方即时结算。如信息系统提前完成结转可以开机运行,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另行通知。
四、其他
(一)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统筹区各定点医院和药店,并要求定点医院和药店将《保山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停机公告》(附件1)粘贴在收费窗口显眼位置,并负责督促本统筹区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认真落实好本《通知》的各项要求。
(二)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在系统结转停机期间安排值班人员,24小时保持联系渠道畅通,以便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结算工作。
(三)由于系统结转需暂停刷卡七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停结算最长达十一天,请各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向新闻媒体或通过其他渠道发布此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结转停机相关事宜。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接到通知后结合医院实际情况提早安排,做好结转停机期间相关工作,确保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即时结算,并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结转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医保中心信息系统及统计科或东软公司客服中心联系。
东软公司:400 655 6789
市医保中心信统科:0875-2130900
附件:保山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停机公告
2017年6月1日
(联系人:孔庆历 联系电话:0875-2130900)
保山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停机公告
因我市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暂停系统结算及使用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消费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新农合信息结算系统将于2017年6月26日零点停止结算,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于2017年6月30日零点暂停结算,暂停系统结算和IC卡消费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零时(29日24时)至2017年7月7日零时(6日24时),2017年7月7日系统恢复正常运行。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暂停系统结算期间,参保人员需继续住院治疗的,费用于系统恢复正常后补记;如需办理出入院手续的,请在系统恢复正常后办理。暂停医保信息系统结算期间,停止使用社会保障IC卡进行门诊就诊及药店购药。
三、参保人员在系统结转出院的,参保患者先垫付一定比例的押金,待系统恢复运行后再到医院办理出院即时结算。参保患者要求出院,需全额垫付住院费用,于7月7日后带齐发票、住院证明、身份证、清单等相关材料到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中心报销结算。
四、患有特殊疾病、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此次系统结转停机期间无法正常报销相关待遇,可在系统暂停前提前10天到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定点医院开处方取药。
在此期间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给予理解和支持。如有疑问请与保山市医保中心信息系统与统计科联系,电话:0875-2130900。
特此公告。
保山市医保中心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