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4-9-06_A/2017-0525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甸阳镇 |
公开目录 | 公共文化服务 | 发布日期 | 2017-05-25 |
文号 | 浏览量 | 53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国务院印发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3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16〕38号)、《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施政办发〔2016〕12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有效推进全镇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促进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督字第99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11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资源综合利用为原则,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范围,从源头上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保障区域环境质量,促进全镇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2017年2月28日前,完成全镇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制定;2017年5月30日前,完成各村居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镇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并进行公告。
(二)2017年7月1日起,各村依法对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实施关闭或搬迁;依法对限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实行限期整改。
(三)2017年7月1日起,各村在禁养区、限养区内不再规划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在禁养区、限养区外已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须配套建设或升级改造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养殖污染物处理设施设备。
(四)2017年1月1日起,各村对辖区范围内的限养区、适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必须实行雨污分流、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
(五)2017年12月31日前,省、市、县级在对镇(站、所、村三委)园区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范围进行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确定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范围。
(六)到2020年,全镇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养殖污染物处理设施设备配置率达70%以上,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划定依据和范围
(一)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保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划定范围
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区域。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县以下区域或范围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活动。
1. 施甸县城规划区域及外延500米范围内,乡镇集镇规划区及外延300米范围内;
2. 按照旅游总体规划确定为风景旅游区及外延300米范围内;
3. 主要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蒋家寨水库、三块石水库、小坝)及外延300米范围内,其他库区、坝塘及外延100米范围内;
4. 辖区内主要河流(施甸河)沿岸300米范围内;其他支流(双龙、小坝)沿岸100米范围内;
5. 国道、省道、县道等交通主干道两侧50米范围内;
6. 各村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及周边300米范围内;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禁养区和适养区之间的过渡区域,是指在一定范围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的区域。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以下区域或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
1. 施甸县城镇规划区域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镇集镇规划区域外延300-500米范围内;
2. 按照旅游总体规划确定为风景旅游区外延300-500米范围内;
3. 主要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蒋家寨水库、三块石水库、小坝)外延300-1000米范围内,其他库区、坝塘外延100-500米范围内;
4. 辖区内主要河流(施甸河)沿岸300-500米范围内;其他支流(双龙、小坝)沿岸100-500米范围内;
5. 国道、省道、县道等交通主干道两侧50-200米范围内;
6. 各村居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周边300-500米范围内;
7. 禁养区以外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适养区。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工作重点
(一)科学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各村要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界定范围,依法依规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二)切实做好畜禽规模养殖禁养、限养工作。禁养区内,现有养殖场限期实现关停或转迁。限养区内,不再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对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限期整改,未经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实行关停、搬迁或转产。在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要优化养殖布局,推行适度规模标准化养殖,实行集中建圈饲养、集中污染物治理和资源化利用。
(三)严格执行规模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建设与养殖量相匹配的粪污贮存、粪污输送、污水处理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设施,并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必要的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措施。经过处理的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实行污染防治设备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组织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四)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要求,从严审查防疫条件,没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的,一律不予审批。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和禁养限养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和村三委参与”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机制,成立领导小组由镇长杨治平任组长,副镇长段如贤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站、所、村三委各部门共13个 部门组成:农业、畜牧、党政办、林业、综治办、水务、司法所、派出所、财政、扶贫、村规办、项目办、各村(居)总支书记(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甸阳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杨恒毅担任办公室主任,处理日常事务。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污染减排监督管理;甸阳镇畜牧兽医站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技术指导;镇国土部门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按照畜禽规模养殖适养区划定范围,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镇兽医站、农科站、国土所、村三委、林业、水务、扶贫等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各站、所、村三委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集中精力,扎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二)着力加大舆论宣传。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牵涉面广,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动员,加强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的宣传教育,做好政策解读,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理解支持。要以人为本,精心细致地做好涉及关闭搬迁养殖业主的思想工作,切实维护养殖户的合法利益;要规范畜禽禁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程序,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畅通各种信息渠道,协调处理好各类问题,稳步推进整治工作。
(三)严格依法行政。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遵循依法依规的工作要求,分类、分步、分阶段地开展治理工作。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指导有关养殖企业转产、停养,按期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搬迁工作,并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巩固畜禽养殖清理整顿工作成果。
(四)按时上报方案。各村要于2017年5月30日前将辖区内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方案上报到镇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镇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报请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六、工作流程
(一)摸清底数。各站、所、村三委,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范围。
(二)核定边界。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相关基础信息(包括有关地物信息,养殖场分布、养殖规模等),明确拟划定禁养区限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包括比例尺一般不低于1:50000的畜禽禁养区分布图,以及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
(三)征求意见。各村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初步方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四)汇总公布。各村于2017年5月30日前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上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农业(畜牧)、林业、水务、财政、规划、扶贫等相关部门审核后,于2017年6月30日前报请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七、其他要求和说明
(一)本方案发布后,如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和限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中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标准为: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鸭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三)本方案适用于施甸县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附件:1.施甸县甸阳镇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结果表(三大流域)
2.施甸县甸阳镇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结果表(重点湖库)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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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结果表(三大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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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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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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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支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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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及以下支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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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段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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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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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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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经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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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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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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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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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入怒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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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农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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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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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甸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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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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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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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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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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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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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 农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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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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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甸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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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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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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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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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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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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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 农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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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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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甸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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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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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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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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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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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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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 农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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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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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甸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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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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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结果表(重点湖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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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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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泊(水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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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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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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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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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经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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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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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家寨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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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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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农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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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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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甸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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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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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块石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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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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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工、农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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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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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甸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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