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4-9-17_C/2016-1215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甸阳镇 |
公开目录 | 公共文化服务 | 发布日期 | 2016-12-15 |
文号 | 浏览量 | 19 |
一、临时救助对象的范围和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及救助工作程序请遵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文件执行。
(一)救助对象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其他规定执行。
(二)救助标准
生活难救助。家庭发生临时性的困难,需要政府给予救助的困难群众,按照人均3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
就学难救助。正在小学、中学就读的义务制阶段的学生,因家庭困难面临辍学的,按低于1000元以下的标准给予救助;不在义务制教育阶段就学的大中专生,按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
治病难救助。不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或者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的相关规定,家庭较为困难的,按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
住房难救助。无房或者因灾倒损房屋等原因,家庭需要建房或者房屋修缮,因家庭生活困难,负债累累的,按低于4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禁建区和拆迁区范围内不予以补助。
其他救助。不属于以上范围内的其他救助对象和家庭,按照500元至1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
二、建档立卡贫困户救助对象和标准
为了实现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工作的无缝衔接,充分发挥民政政策兜底的基础保障功能,根据《中共施甸县委办公室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施甸县整族帮扶整乡推进整县脱贫民政政策兜底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施办发〔2015〕98号)精神,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专项救助政策等民政救助政策无法覆盖或通过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全面开展临时性救助工作,给予其个人及家庭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出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救助对象
(二)救助标准
生活难救助。家庭发生临时性困难的,需要政府给予救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人均400元的标准救助给予救助。
住房救助。对已经搬迁的或者保障房已经建好,准备入住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较为困难的,给予2000—5000元的住房救助。
就学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建档贫困户家庭有在校大学生或义务制教育阶段的在校生,家庭较为困难的,给予1000—3000元的助学救助。
医疗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建档贫困户家庭通过大病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后,家庭仍然存在困难的家庭,给予1000—3000元的临时性救助。
其他救助。对于建档贫困户精准帮扶脱贫实施后,生活出现暂时性或仍未脱贫的困难群众,给予1000—3000元的生活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