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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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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34-9-15_B/2016-101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甸阳镇
公开目录 公共文化服务 发布日期 2016-10-10
文号 浏览量 17
主题词 社会保障
甸阳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甸阳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部署,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确保2017年春节前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保政办电〔201664号)、《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施政办电(201628号)文件精神,经甸阳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169月中旬至2017年春节前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特制订此工作方案。

一、专项检查目标和重点

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推动农民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依法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依法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合法权益。

(一)专项检查目标。进一步落实《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保山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突出重点,强化排查,消除隐患,解决欠薪问题,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确保2017年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不拖欠,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基本得到妥善处置,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及时移交司法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和社会公平稳定。

(二)专项检查重点。建筑施工、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和非建设领域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

二、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及自查阶段(2016912日至2016917日)。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采用媒体宣传以及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维权告示牌、张贴和发放宣传品、举办咨询宣传活动等形式,宣传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和《保山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增强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法制环境。二是召集专项检查所涉部门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工作目标、重点、步骤和措施,坚持统分结合的原则,及时开展专项检查各项工作。三是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重排查,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努力把欠薪问题及时地解决在萌芽阶段。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在2016917日前,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将容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和曾经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纳入监控范围,发现欠薪隐患和已欠薪的,登记造册,指派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督办,办完一件,销号一件,2017年春节前全部办结。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6年9月18日至2016年12月10日)。镇社保中心、派出所、村规、交通运输、财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国资、市场监督管理、城工委、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分析总结阶段(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1月8日)。镇社保中心、派出所、村规、交通运输、财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国资、市场监督管理、城工委、工会等部门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县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为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成立镇级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政府分管领导及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镇社保中心、派出所、村规、交通运输、财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国资、市场监督管理、城工委、工会等相关部门抽调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甸阳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专项检查行动日常工作,由杨在越兼任办公室主任。

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工作。

(二)严格制度落实,强化部门职能

镇社保中心、派出所、村规、交通运输、财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国资、市场监督管理、城工委、工会等部门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保山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严格落实三金五制,特别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保证金的项目,在发生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时,立即启动包保责任制,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清欠,坚决杜绝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就开工的情况发生,真正发挥制度从源头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作用。

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有欠薪情况或隐患的未缴存准备金和保证金项目,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对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移送;派出所负责处理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村规、安监、交通、市场监督管理、水务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本系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自查自纠工作,参加对本行业内的执法检查,履行包保责任制,配合人社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国资部门负责协助人社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要积极争取派出所、村规、交通运输、财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国资、市场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严肃处理拖欠工资问题

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对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直到吊销营业执照。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县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控,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的工资拖欠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及时发出预警,积极督促企业采取措施解决拖欠问题。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快速、稳妥处置。对企业一时无力解决拖欠工资或业主欠薪逃匿的,要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或者其它资金渠道统筹解决,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五)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及恶意讨薪行为

镇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恶意欠薪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衔接配合,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迅速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遏制欠薪问题蔓延态势,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对虚报冒领和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并主动向社会和公众说明情况;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大督查检查和问责制度

专项检查期间,镇人民政府将派督查组赴各部门对当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因属地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有关人员工作不作为,导致本地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或解决问题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七)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结合专项检查情况,认真梳理,于2016913日前将镇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报县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6916日前将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县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920日、20161120日前分两次将专项检查情况表报县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110日前,将镇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材料(含电子版)报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