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4-9-17_C/2016-0816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甸阳镇 |
公开目录 | 公共文化服务 | 发布日期 | 2016-08-16 |
文号 | 浏览量 | 20 |
甸阳镇全面清理调整核查农村低保对象工作方案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贯彻落实好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步骤和措施,同时,也是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是顺民意、得民心的一项重要事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紧急通知》(云民救〔2016〕5号)、《中共施甸县委办公室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施办发〔2014〕29号)、《中共施甸县委办公室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整族帮扶整乡推进整县脱贫民政政策兜底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施办发〔2015〕98号)、《施甸县残疾人联合会 施甸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施甸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核实贫困残疾人数据的通知》(施残发〔2016〕5号)要求,经甸阳镇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原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保障对象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享受待遇的居民进行全面的清理调整和入户核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遵循应保尽保、应保才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做到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格局,切实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全面提高救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坚持核定收入、分类施保的原则。
三、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
(一)保障标准
目前,我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为2800元,即: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保障标准,才能纳入保障范围。
(二)保障对象
按照《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紧急通知》(云民救〔2016〕5号)要求,全省农村低保对象根据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致贫原因、困难程度、自救能力、收入及支出等方面的综合因素进行考虑,分为重点保障户(A类)、基本保障户(B类)、一般保障户(C类)三类进行管理,分类如下:
1.重点保障户(A类)是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 。原则上将一是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困难家庭;二是家庭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一至二级)的困难家庭和一户多残(含三至四级)的困难家庭纳入此类保障范围。
2.基本保障户(B类)是指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原则上将一是家庭主要劳动力长年患有重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困难家庭;二是因年老体弱,虽有法定赡养人,但其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特困老年人家庭;三是单亲户且子女正在上学,生活状况短期内不会有较大改善,需要长期救助的困难家庭纳入此类保障范围。
3.一般保障户(C类)是除A类B类外,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C类对象重点倾斜于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逐步退出或缩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于易地搬迁、精准帮扶脱贫过程中和实施后,生活出现暂时性或仍未脱贫的困难群众,民政部门将认真贯彻执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实现民政政策兜底全覆盖,彻底解决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
(三)分类救助标准
1.重点保障户(A类):按照月人均165元给予救助;
2.基本保障户(B类):按照月人均148元给予救助;
3.一般保障户(C类):按照月人均128元给予救助;
四、操作规程
(一)严格执行家庭收入核算制度。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要按照《施甸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的通知》规定,逐一对现有的享受对象和提出申请的对象展开排查工作,全面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避免把家庭人均纯收入较高,并拥有大宗财产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二)严格工作程序。工作程序严格按照“一查、三评、三审核、三公示”的程序进行,每一阶段公示时间确定为7个工作日。农村低保申请审批流程如下:
1.个人申请。内容包括:(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基本情况;(2)家庭成员经济收入状况;(3)申请理由;(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入户调查后召开村级民主评议会议。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入户调查核实,调查结果交村低保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评议过程应坚持的原则是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必须是常住居民,家庭收入核算是纳入保障范围的依据,家庭财产状况是纳入保障的基本要件,评议结果无异议后,在村(居)委会驻地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7天后,将结果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查。
3.镇人民政府收到村级入户调查资料、评议资料、张榜公示资料后,及时组织人员开展对申请对象的复查工作,对无异议的对象再次开展入户调查,并由镇人民政府召开评议会议进行讨论,确定保障对象,无异议后,在镇人民政府驻地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
4.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后,并将审核结果报县民政局低保审核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终审。
5.镇人民政府接到县民政局的终审批复后,将确定的保障对象及享受的金额进行第三次公示(并在镇人民政府驻地进行长期公示),公示结束,群众无异议,发放低保证,并按时足额发放资金。
五、整治内容
(一)清查范围
1.原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的在校学生,现已毕业,考入大学后已享受城市低保或外出务工能自食其力的人员;
2.已死亡的人员;
3.接到举报,经调查核实,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及人员;
4.户籍在本县,长期在辖区外生活的(居住时间:一年以上〈赴外地就读的在校生除外〉)家庭成员;
5.因婚嫁等原因户口迁出不在本辖区内的人员;
6.正在服刑和劳教;参与赌博、吸毒、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家庭成员;
7.违反殡葬改革政策的家庭;
8.家庭成员拥有轿车、客货车等机动车辆的(符合残联规定配备使用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
9.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者子女择校就读的家庭;
10.隐性收入无法核定,而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保障标准的家庭;
11.在法定劳动力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有正常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从事生产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是拒绝参加乡(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家庭成员;
12.在入户调查过程中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者隐瞒家庭真实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家庭;
13.不符合条件的村(居)委干部或村民小组干部纳入低保对象的;
14.家庭直系亲属有国家公职人员的;
15.未经本人申请或审核审批等程序,违规将失地农民、拆迁对象等特殊群体成批纳入低保对象的;
16.“人情保”、“关系保”、“错保”等违规施保问题的。
(二)整治重点
1.并户现象。原农村低保对象中存在一户申报,多户共同享受的现象,这种情况危害较大,容易引发群众集体上访;
2.抓阄现象。在开展农村低保工作过程中,由于矛盾比较大,个别地方采取公开抓阄方式进行;
3.轮流坐庄现象。有的村组在开展农村低保工作中,没有开会贯彻上级的精神,没有认真地做群众的思想工作,而是放任自流,置困难群众的生活于不顾,采取轮流坐庄吃低保的怪现象;
4.套取资金,用于公益事业。有的村组在开展农村低保工作过程中,不坚持原则,违背操作程序,由村民冒名顶替领取低保资金,村组收回,用于该村、该组的公益事业;
5.平均分配现象。个别村组平均主义思想较为严重,把国家用于困难群众的救命钱误认为是给村组的补助,在实施中,要求低保对象交回资金,按村组人数重新进行平均分配。
六、实施步骤
(一)时间安排
农村低保全面清理调整核查的时间确定为6月1日开始至7月25日结束。
(二)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为宣传培训阶段(2016年6月1日至6月10日)。由镇、村(社区)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入户调查小组、评议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乡村组干部培训会。
第二阶段为核查、评议阶段(2016年6月11日至6月25日)。由镇驻村工作组在村(居)委会的配合下,对拟定出来的贫困户及原保障对象开展入户调查工作,调查中填写《施甸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分成保障对象和不保障对象两类,交村评议小组评议,经评议后,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整理上报有关资料。原保障对象不再填写《审核审批表》,但要填写续批表,调整好保障人数、保障金额等,新增对象填写《审核审批表》及其他有关手续报镇人民政府审查,经镇人民政府抽查后,召开乡村联席评议会(有条件的地方召开乡村组联席会议)公开进行评议,经评议无异议后,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无意见,按照县民政局要求上报材料。
第三阶段为审批阶段(2016年7月11日至7月25日)。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上报的材料,组织工作组进行抽查、验收、审批,将审批结果(保障对象姓名、家庭保障人数、保障金额等)返回乡(镇)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开始执行。
第四阶段为农村低保资金发放阶段。原保障对象低保资金发放到2016年7月30日,新增和续批对象从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农村低保全面清理调整核查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涉及人数多,社会关注度高。各相关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全面清理调整核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由镇长担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各村居主任、纪委、残联、财政、扶贫等部门为成员的农村低保全面清理调整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新闻媒体、宣传部门要积极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的宣传,为农村低保全面清理调整核查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采取发放宣传资料、书写墙体标语、广播电视、走访群众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农村全面清理调整核查的重要意义,把党和政府对农村困难群众的关怀宣传到位,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发动群众积极配合、理解和支持。
(三)加强协作配合。农村低保清理调整核查工作由县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为农村清理调整核查工作提供良好环境。
(四)确保资金安全。县财政部门要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县民政局将按月通过信用社以社会化发放的方式进行发放,确保农村低保资金安全运行。
(五)实行动态管理。农村低保工作是实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县乡两级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家庭,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凡经核实确认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一律取消保障资格,同时要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严把入口,敞开出口,真正实现农村低保动态管理下的按标施保。
(六)促进“两线合一”有机统一。在农村低保清理调整核查工作中,既不能放宽政策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又不能将农村低保与产业发展挂钩,限制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拒之门外,要围绕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以贫困地区跨越发展和贫困群众脱贫致富为核心,以区域发展与精准扶贫相结合为路径,建立健全扶贫开发与民政社会保障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管理运行机制,推进扶贫线和民政基础保障线“两线合一”,确保对农村居民实施精准扶贫过程中和实施后仍未脱贫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七)严格责任追究。此次农村低保清理调整核查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各部门应高度重视,要做到坚持原则不让步,围绕规定程序开展工作,届时,县级将组建工作组,进行随机抽查。在抽查中仍然发现存在违规办理低保的;对工作不重视,组织领导不得力,工作敷衍了事,该清退未清退,整治效果不明显的;对违背政策规定搞“人情”低保的;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干扰低保管理秩序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努力为清理调整核查工作创造安定和谐的工作环境。
本方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