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91-x/20220322-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2-03-22 |
文号 | 浏览量 | 18 |
施甸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关于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规范政府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3.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4.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审查内容、方式及标准
1.审查范围。我局制定或代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起草的,关于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文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2.审查方式。股室在起草审查范围内文件时,应当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自行审查,确保起草文件符合各项审查标准,并经起草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经本单位法律顾问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确认文件符合各项审查标准后,报送局主要领导审查确认,作出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规定向社会公开。
3.审查标准。文件制定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进行审查。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2.严格审查增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文件制定股室在有关文件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多股室联合制定的文件,由牵头股室负责进行自我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出台。
3.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文件制定股室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有序推进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及废除工作。
4.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及例外规定
2.公平竞争审查表
施甸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2022年3月22日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及例外规定
一、审查标准。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二、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 维护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 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 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 | |||||||
涉及行 | |||||||
性质 | 行政法规草案 □ 地方性法规草案 □ 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 | ||||||
起草 | 名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
审查 | 名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
征 求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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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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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影响评估 | |||||||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
5.对市场准人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
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 如违反, 请详细说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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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例外规定(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 是□ 否□ | ||||||
选择 | |||||||
其他需 | |||||||
审查机 | 签字 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