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8-8-/2020-1216003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收费标准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文号 | 浏览量 | 47 |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七〇七集镇供排水价格的通知
保山市水长水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保山市水长水业有限公司关于核定七〇七集镇供水价格的请示》(保水业司〔2020〕4号)收悉。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经依法开展定价成本监审、举行价格听证,现将价格调整情况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水价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1.60元/m³。包括集镇和农村居民、敬老院、养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单位、社区、村委会、学校、幼儿园用水。
2.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2.00元/m³。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疗单位、美容美发、交通运输、农林渔业用水;商业贸易、餐饮服务业、宾馆招待所、旅游娱乐业、影剧院、中介机构、金融保险业、房地产、邮电通信等服务行业用水及建筑施工用水等。
3.生产企业用水价格2.40元/m³。包括供水服务范围内的工矿生产企业。
4.市政用水价格1.00元/m³。包括集镇公共绿化、环卫环保、公共厕所用水。
基本水价中已含水资源费,不含污水处理费,对污水处理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用水户,随水价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标准暂按0.50元/m³执行,对市政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
二、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按照国家水价改革相关要求,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污水处理费不纳入阶梯式水价的加价基数,按规定的收费标准随自来水价格收取。根据农村集镇居民用水的实际情况,阶梯式水量设置为三级,价格级差按1:1.5:2的比例执行。具体阶梯水量水价核定为:
1. 每户每月用水量在25m³(含25m³)以内的,按基本水价1.60元/m3执行;
2. 每户每月用水量超过25m³以上至30m³(含30m³)以下的部分,按基本水价的1.5倍执行,即2.40元/m³;
3. 每户每月用水量超过30m³以上的部分,按基本水价的2倍执行,即3.20元/m³;
4. 每户每月应缴水费等于各梯级档次应缴水费之和再加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
三、推行城镇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按照《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施甸县水务局关于印发施甸县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施发改发〔2018〕442号)规定,2020年起全县城镇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用水累计加价分为四档,定额以内(含定额)为第一档,执行基本水价;超定额用水10%(含10%)以内的部分加价20%;超定额用水10%-30%以内(含30%)的部分加价50%;超定额用水30%-50%(含50%)的部分加价100%;超定额用水50%以上的部分加价200%。每户每月应缴水费等于各档次应缴水费之和。
对市政、环卫、绿化、公厕、消防等公共用水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用水,暂不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对应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用水户,应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用水定额。
四、对困难群体的优惠帮扶措施
1.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的用水户,每户每月免费供水6m3,6m3以上按核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2.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养老机构有关收费及价格减免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67号)规定,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和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养老机构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且全部用水量按第一档价格执行。
五、其他相关要求
1.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格控制供水成本。提高供水质量,提升服务质量,加强管网维护,确保七〇七集镇供排水安全。
2.对有多种用水性质的用户,要采取架设分表或核定各类别水量比例等多种形式,实行分类计量计价收费。
3.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将用水类别、用水价格、批准文件、优惠政策及监督电话等内容在醒目的位置进行公示。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附件:七〇七集镇供排水基本价格表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
七〇七集镇供排水基本价格表 单位:元/m³ | |||
序号 | 用水类别 | 基本 价格 | 供水范围 |
1 | 居民生活用水 | 1.60 | 包括供水服务范围内的城乡居民户、敬老院、养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单位、社区、村委会、学校、幼儿园用水等。 |
2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2.00 | 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疗单位、美容美发、交通运输、农林渔业用水;商业贸易、餐饮服务业、宾馆招待所、旅游娱乐业、影剧院、中介机构、金融保险业、房地产、邮电通信等服务行业用水及建筑施工用水等。 |
3 | 生产企业用水 | 2.40 | 包括供水服务范围内的工矿生产企业。 |
4 | 市政用水 | 1.00 | 包括集镇环卫、公共绿化、公共厕所、消防等公共用水。 |
备 注 | 1.基本水价中已含水资源费,不含污水处理费,对污水处理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用水户,随水价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标准暂按0.50元/m³执行,对市政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