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8-8-/2020-1130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收费标准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文号 | 浏览量 | 27 |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七〇七集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根据《保山市水长水业有限公司关于核定七〇七集镇供水价格的请示》(保水业司〔2020〕4 号),我局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7 号)以及《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 8 号)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及时组织成本监审人员于2020年11月23 日至 11 月 27 日依法对七〇七集镇定价成本费用情况进行了监审。现将监审情况报告如下:一、成本监审项目七〇七集镇供水定价成本。二、成本监审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三)《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四)《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 号);(五)《云南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云发改价成〔2005〕1116 号);(六)《施甸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实施方案》(施政办发〔2020〕3 号);(七)财务会计等其他相关规定;(八)保山市水长水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三、成本监审的程序(一)初步审核。接到《保山市水长水业有限公司关于核定七〇七集镇供水价格的请示》(保水业司〔2020〕4 号)后,及时制发了七〇七集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相关表格,提交保山市水长水业有限公司进行填报。(二)实地监审。经初审后,于2020 年11 月26日发出了成本监审通知书(施发改价成通〔2020〕1 号),成本监审人员11 月 27 日于深入到保山市水长水业有限公司,对其供水成本及相关指标进行实地审核,并到其自来水厂及保山市水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查验。(三)审核测算。依据成本监审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和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的原则,对七〇七集镇的管网漏损率、核定供水量以及原水成本、固定资产折旧、人工薪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费用数据进行了审核、测算和调整,计算出定价成本。(四)征求意见。2020 年11 月27 日,初步形成了监审调查结论,向保山市水长水业有限公司进行反馈,征求意见建议。(五)制作报告。2020 年11 月30 日,根据审核测算结果及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制作了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四、保山市水长水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保山市水长水业有限公司于2011 年4 月由保山市水长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施甸天源供水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金1500 万元,固定资产原值 7647 万元(其中,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 900 万元,自筹形成的固定资产6747万元),公司现有职工 7 人。目前有标准化生活用水水厂1座,日生产能力 2500 m³,实际日供水能力2500 m³,生产用水水厂1座,日供水能力 3000 m³。现有管网60km,其中:DN80mm至DN250mm 管道 25 km,DN25mm 至DN65mm供水管道35km。目前供水范围覆盖七〇七社区、水长村、平场子村,供水区域面积 18km²,共有用水户 332 个,供水人口0.6 万人。其中,企业35 户(日用水量 1000m³以上 2 户,200 m³以上4 户)、18个村民小组、12 个行政事业单位,住宅小区2 个,集镇居民户265家。现行供水价格按照《施甸县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七零七集镇自来水价格的批复》(施计价格〔2002〕154 号)执行,其中:生活用水 1.00 元/m³,营业用水1.30 元/ m³,工业生产用水1.60元/m³。五、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及核算分摊方法(一)成本调查审核的主要内容本次定价成本调查监审的主要内容:一是制水、输配、管理等过程中的原水费,原材料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人工薪酬、管理费、财务费用。二是年供水量、售水量、管网漏损率、核定供水量等与定价成本直接相关的主要指标。(二)成本核算分摊方法1. 供水定价单位成本=供水定价总成本/核定供水量2. 供水定价总成本=原水成本+消毒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人工费+管理费+财务费3. 供水总量=售水量+不收费水量+管网漏损水量4. 售水量:按现行实际售水量核定。5. 核定供水量=供水总量×(1-核定管网漏损率)6. 原水成本=原水费+水资源费其中:原水费未单独核定,水资源费按照《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施甸县财政局施甸县水务局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施发改发〔2019〕41 号)和《施甸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实施方案》(施政办发〔2020〕3 号)规定,农村生活取水标准按 0.15 元/m³,以供水量核定。7.消毒费:消毒药剂、混凝药剂据实核定。8.固定资产折旧费:按固定资产总额扣除各级政府及社会捐助无偿投入部分后,以自筹及后续支出形成资产原值,按规定使用年限分类核定。9.修理费:据实核定。10.人工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工会费、教育经费等据实核定,住房公积金按保山市统一规定的12%核定。11.管理费:据实核定。12.财务费:据实核定。六、成本费用及相关指标核增、核减情况根据定价成本监审有关规定,在保山市水长水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成本相关数据基础上核增核减相抵后,累计核减了不合理的成本费用 77,630.08 元。具体情况如下:(一)核减原水成本 76,000.00 元。原水成本中水资源费上报数为 256,000.00 元,核定为 180,000.00 元。(二)核减人工薪酬 1,630.08 元。上报数为421,602.65元,核定数 419,972.57 元。七、定价成本监审结论经审核,七〇七集镇供水定价总成本为3,433,421.78元,其中,原水成本 180,000.00 元、消毒费用29,040.00元、动力费用 110,930.40 元、固定资产折旧费2,306,128.81 元、修理费用 337,350.00 元、人工费用 419,972.57 元、管理费用50,000.00元。单位供水定价成本 3.25 元,单位售水成本3.13 元。成本中已含水资源费,不含利润和税金。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本报告是根据保山市水长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成本监审的相关规定做出的,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该公司负责。(二)参加本次成本监审人员与被调查监审单位均无任何利害关系。(三)本报告仅为本次制定七〇七集镇价格提供依据。若其他部门或工作引用本报告内容,可能会出现因核算指标、概念等不同而引起误差,本报告及其制作单位均不承担责任。(四)应妥善保管和慎重使用本报告。由于使用不妥或者保管不善而引起的纠纷或问题,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