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8-8-/2020-1211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收费标准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文号 | 浏览量 | 20 |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七〇七集镇
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的听证报告
根据《保山市水长水业有限公司关于核定七〇七集镇供水价格的请示》(保水业司〔2020〕4号),县发改局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云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10日在水长工业园区一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了七〇七集镇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听证会。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听证会按一般程序进行,共邀请听证参加人31人,实到会24名,超过三分之二,符合《云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听证会由县发改局四级调研员张建军主持,听证会上县发改局价费股股长施保许介绍了七〇七集镇供排水价格成本监审情况,陈述了七〇七集镇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听证参加人围绕居民用水价格调整幅度、非居民用水定额、污水处理费征收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主要意见
根据听证会议记录和听证参加人提交的《七〇七集镇供排水价格听证会听证意见表》,现将主要意见建议归纳如下:
(一)对七〇七集镇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的主要意见建议
1.目前国家实行“减税降费”政策,不应提高供水价格。
2.建议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至1.00元-1.50元/m³,且不实行阶梯价格,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生产企业用水价格调至2.00元/m³,且不实行累进加价。
3.建议将市政用水价格调至1.00元/m³。
4.建议应明晰非居民用水定额。
5.对已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利用,实行“零排放”的生产企业不应征收污水处理费。
6.对污水处理管网未覆盖到的农村居民用水,不应征收污水处理费。
7.同一单位有不同的用水类别,有居民生活用水、有非居民生活用水,还有公厕用水,应分开收费。
(二)对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
1.供水企业要改善服务态度,停水前要提前通知用户。
2.雨季偶尔出现泥沙杂质,应提升供水质量。
3.要加强供排水管网的管理维护,不能只收费不管理。
三、对听证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
(一)予以采纳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1.关于应明晰非居民用水定额的建议予以采纳。采纳理由,在听证方案中未讲清楚非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如何确定,供水企业和用户均不明白。处理意见,在最终执行的文件中,要求供水企业对应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用水户,要签订供用水合同,按照《施甸县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施发改发〔2018〕442号)规定的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明确各非居民用水户的具体用水定额。
2.关于对已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利用,实行“零排放”的生产企业及污水处理管网未覆盖到的农村居民用水不应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建议予以采纳。采纳理由,经请示市发改委,同意对废水未排入污水处理厂的用水户,可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处理意见,将具体实施方案修改为“对污水处理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用水户,随水价征收污水处理费”。
3.关于将市政用水价格调至1.00元/m³的建议予以采纳。采纳理由,既要考虑市政用水的公益性,也要考虑用水负担的公平性原则。处理意见,在具体实施方案中将市政用水价格修改为1.00元/m³。
4.关于同一单位有不同的用水类别,有居民生活用水、有非居民生活用水,还有公厕用水,应分开收费的建议予以采纳。采纳理由,分类定价,分类收费符合水价改革的政策和原则。处理意见,责成供水企业对有多种用水性质的用户,要采取架设分表或核定各类别水量比例等多种形式,实行分类计量计价收费。
(二)不予采纳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1.关于目前国家实行“减税降费”政策,不应提高供水价格的建议不予采纳。不采纳理由,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供水价格是落实各级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制度的要求,与国家的“减税降费”政策不矛盾。
2.关于将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至1.00元-1.50元/m³,且不实行阶梯价格,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生产企业用水价格调至2.00元/m³,且不实行累进加价的建议不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因为听证方案中,初步拟定的价格尚不能完全补偿成本,如果上调幅度较小,将导致供水企业长期倒挂,影响到七〇七集镇供水安全。
(三)对其他方面意见建议的处理建议
对价格调整方案外关于供水企业要改善服务态度,提升供水质量以及要加强供排水管网的管理维护等其他方面的合理建议意见,将提交保山市水长水业有限公司进行整改落实。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