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8-8-/2018-1226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收费标准 | 发布日期 | 2018-12-26 |
文号 | 浏览量 | 27 |
近日,县发改局发出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促进节约用水和环境保护,经依法开展成本监审,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出台了我县水价综合改革价格调整方案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农作物(经济作物)用水按照面积收费的,水田由22.00元/亩.年调整为28.00元/亩.年,旱地用水按14元/亩.年执行,按计量收费的,供水价格按0.20元/m³执行。渔业养殖用水按面积计收,按200.00元/亩.年执行;畜牧养殖业按用水量计收,按1.00元/m³执行;城乡自来水供水企业和其他生产加工企业取水价格,由每0.16元/m³调整为0.20元/m³;发电用水价格由三块石水库管理所在县水务局的指导下,与发电企业协商定价。
县城居民生活用水到户终端价格由2.60元/m³调整为3.00元/m³,其中:自来水价格(含水资源费0.20元/m³,下同)由1.80元/m³调整为2.10元/m³;污水处理费由0.80元/m³调整为0.90元/m³;非居民生活用水到户终端价格由3.50元/m³调整为4.40元/m³,其中:自来水价格由2.70元/m³调整为3.20元/m³;污水处理费由0.80元/m³调整为1.20元/m³;特殊行业用水价格:到户终端价格由5.00元/m³调整为6.20元/m³,其中:自来水价格由4.20元/m³调整为5.00元/m³;污水处理费由0.80元/m³调整为1.20元/m³;市政用水价格由1.50元/m³调整为1.80元/m³,免收污水处理费。
《通知》要求,要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全面实施县城非居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县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月实际用水量在20m³以内(含20m³)的,自来水价格按基本水价2.10元/m³收取;月实际用水量超过20m³至25m³(含25m³)的部分,自来水价格加价50%执行;月实际用水量超过25m³以上的部分,自来水价格加价100%执行。污水处理费不纳入阶梯式水价的加价基数,按正常标准随加价后的自来水价格收取。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累计加价分为四档,定额以内(含定额)为第一档,执行基本水价;超定额用水10%(含10%)以内的部分加价20%;超定额用水10%—30%以内(含30%)的部分加价50%;超定额用水30%—50%(含50%)的部分加价100%;超定额用水50%以上的部分加价200%。污水处理费不纳入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基数,按对应的收费标准随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收取。
《通知》明确,为确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等弱势群体的生活不因水价调整而受到大的影响,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实行水价优惠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