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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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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88-8-/2018-1212005 发布机构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目录 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 2018-12-12
文号 浏览量 54
主题词 物价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施甸县城供排水价格的通知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施甸县城供排水价格的通知

施甸县自来水公司公司、施甸县污水处理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水价综合改革意见,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促进节约用水和环境保护,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7 号)等有关规定,通过开展成本调查监审、组织召开听证会、部门联席会讨论,制定了调整方案,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施甸县城供排水价格调整情况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县城供排水价格调整的类别和内容(一)调整县城自来水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定价制度,适当调整县城自来水价格,把自来水经营企业应缴纳水资源费纳入定价成本,在水价中不再单列。(二)调整污水处理费价格。按照《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61号)、县委县政府施发〔2017〕4 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调整污水处理费。(三)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按照《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建立居民阶梯水价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9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四)实施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照《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山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发改价格〔2018〕533 号),逐步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二、调整后的各类别供排水价格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到户终端价格由2.60 元/m³调整为3.00 元/m³,其中:自来水价格(含水资源费0.20 元/m³,下同)由 1.80 元/m³调整为 2.10 元/m³;污水处理费由0.80元/m³调整为 0.90 元/m³。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干休所、敬老院、养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单位、社区、村委会、中小学校、幼儿园用水。2.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到户终端价格由3.50 元/m³调整为4.40 元/m³,其中:自来水价格由2.70 元/m³调整为3.20元/m³;污水处理费由 0.80 元/m³调整为1.20 元/m³。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范围包括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商企业、交通运输、农林渔业、餐饮服务业、宾馆饭店、旅游娱乐业、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机构、金融保险业、信托投资、证劵交易、房地产、邮电通信、交易服务及建筑施工等用水。3.特殊行业用水价格:到户终端价格由5.00 元/m³调整为6.20 元/m³,其中:自来水价格由4.20 元/m³调整为5.00元/m³;污水处理费由 0.80 元/m³调整为1.20 元/m³。执行特殊行业用水价格范围包括歌舞厅、桑拿、洗头洗脚、美容美发、洗车等行业用水以及宾馆、酒店内设的同类特种服务业用水。4.市政用水:自来水价格由1.50 元/m³调整为1.80元/m³,免收污水处理费。执行市政用水价格范围包括城市公共场所、环卫环保、公园绿化等用水。三、相关政策及要求(一)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对县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月实际用水量在20m³以内(含20m³)的,自来水价格按基本水价 2.10 元/m³收取;月实际用水量超过20m³至 25m³(含 25m³)的部分,自来水价格加价50%;月实际用水量超过 25m³以上的部分,自来水价格加价100%。污水处理费不纳入阶梯式水价的加价基数,按对应的收费标准随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收取。(二)实施县城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行业用水定额按《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施甸县水务局关于印发〈施甸县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施发改发〔2018〕442号)规定的施甸县城镇非居民用水定额标准执行。超定额用水累计加价分为四挡,定额以内(含定额)为第一档,执行基本水价;超定额用水 10%(含 10%)以内的部分加价20%;超定额用水10%—30%以内(含 30%)的部分加价50%;超定额用水30%—50%(含50%)的部分加价 100%;超定额用水50%以上的部分加价200%。污水处理费不纳入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基数,按对应的收费标准随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收取。对非居民用水中的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福利院等单位用水,暂不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营业面积在 30 平方米以下(含30 平方米)、执行非居民用水的商业用户 2020 年前暂不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三)对低收入群体实施优惠政策1.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及《五保供养证》的城乡用水户,每户每月免费供水6m³,6m 以上按调整后的供排水价格执行。2.对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云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乡居民用户给予优惠。具体为每户每月用水在 4m³以内(含4m³)的收取自来水基本价格 2.10 元/m³收取自来水费,暂不收取污水处理费;超出4m³以上部分按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执行。3.对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质的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给予优惠。由县自来水公司对实际收养人数进行核实,收养人员每人每月 3m³以内的用水,收取自来水价格2.10元/m³米,暂不收取污水处理费;超出部分按调整后的供排水价格执行。4.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养老机构有关收费及价格减免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67 号)规定,对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养老机构用水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且全部用水量按第一档价格执行。5.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 号)规定,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价格按居民用水基本价格执行,不执行阶梯价格。三、调整后价格执行时间本通知从 2019 年 1 月 1 日用水量起执行。《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县城供排水价格的批复》(施发改价格〔2013〕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