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8-8-03_G/2017-121201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收费标准 | 发布日期 | 2017-12-12 |
文号 | 浏览量 | 39 |
何元乡人民政府:
《何元乡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何元乡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的请示》(何政发〔2017〕119号)收悉。按照《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转发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文件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1383号)《云南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改价格〔2009〕100号)等有关规定,通过履行成本调查测算,组织召开听证会等程序,现将何元集镇生活垃圾清运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运价格及执行范围
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何元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区别不同情况核定各类生活垃圾清运指导价格,由执收单位制定具体方案,根据不同的地段、规模,在规定的价格区间内确定具体价格,逐步执行到位。
(一)集镇居民:每户每月5-8元。包括垃圾清运服务范围内的集镇及周边居民。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
1.一般乡直单位:每户每月200—500元。包括除学校、医院、烟站外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村委会);根据单位规模,在规定价格范围内收取;如有经营门店、食馆、宾馆等营业场所按相关价格计收。
2.医院:每户每月800-1000元。由医院缴纳,不能向住院病人另外计收。
3.学校(含幼儿园):每户每月300-1000元。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由学校缴纳,不能向学生另外收取。
4.烟站:每户每月800-1000元。
(三)个体经营场所
1.宾馆、药店、电器门市:每户每月25-50元。
2.食馆、建材、快递、超市、商场:每户每月50-100元。
3.修理厂:每户每月80-100元。
(四)集贸市场固定摊位
1.卖肉摊位:每摊每月30-60元。
2.果蔬摊位:每摊每月50-100元。
3.其他摊位:每摊每月50-100。除卖肉、果蔬以外的其它各类固定摊位。
(五)运营车辆
每辆每次5-15元。由执收单位根据不同车型在规定价格区间内确定具体价格。
(六)对弱势群体实行减免费政策
对持残疾证的经营户免收垃圾清运费,孤寡老人和生活极度困难的居民户给予优惠。
二、相关政策和要求
(一)本通知规定的清运价格政府指导价格。执收单位要在规定的价格区间内,要区别不同情况,制定具体执行方案,逐步执行到位。不得擅自超过最高限额或巧立名目乱收费。
(二)对弱势群体实行减免费政策。对持残疾证的经营户和孤寡老人要免收垃圾清运费,对生活极度困难的居民要给予优惠。
(三)严格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要求,在收费前将核定的垃圾清运价格在政府网站及街道、各社区村委会醒目的位置进行公示,增强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四)切实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要督促和指导垃圾清运部门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适应何元乡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清运垃圾的需要。同时,要加强垃圾清运费的征收管理,提高收缴率,做到应收尽收。严格控制运行成本,收费收入要专项用于垃圾收集、清运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施甸县物价局关于何元街道管理费的批复》(施价字〔2000〕11号) 同时废止。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