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88-8/20260319-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
| 公开目录 | 收费标准 | 发布日期 | 2026-03-19 |
| 文号 | 浏览量 | 0 |
施发改发〔2026〕58号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你局关于调整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的建议,按照《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以及省、市、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开展定价成本调查测算、市场租金价格调查,通过网络、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后的租金价格
将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由4.90元/平方米·月调整为6.50元/平方米·月。综合考虑居住体验和方便程度,按楼层定价,其中:顶层6.00元/平方米,二层、三层7.00元/平方米,其它楼层6.50元/平方米。
租金价格不含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网络通信、垃圾处理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二、优惠政策措施
1.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下岗再就业人员,租金按调整后价格的80%执行一年;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等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调整后价格的80%执行。
2.对经民政、残联认定的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家庭,可在享受80%优惠的基础上,由承租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给予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县住建局另行制定。
三、其他相关事宜
1.对已分配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租金保持不变。对2014年12月31日前已分配入住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其租金价格按仍按原规定的1.70元/平方米·月执行。
2.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各公租房小区醒目位置公布调整后的租金价格、依据、减免政策等信息,并做好租金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执行,已经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仍按原合同确定的租金价格缴纳至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仍需且符合条件续租的,租金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原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仍按《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乡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施政办发〔2016〕42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