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8-8/20240708-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收费标准 | 发布日期 | 2024-07-08 |
文号 | 浏览量 | 86 |
施发改发〔2024〕107号
旧城乡人民政府:
你乡提出的《旧城乡人民政府关于核定旧城乡集中式供水价格的请示》(旧政请〔2024〕21号)收悉。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经依法开展定价成本调查测算,组织召开了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建议,现将旧城乡集中式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水价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1.50元/m³。执行范围包括城乡居民、敬老院、养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单位、社区、村委会、学校、幼儿园用水。
(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水价格1.70元/m³。执行范围包括除学校外的党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公用水以及其他非盈利性组织用水。其中,单位铺面出租属营业性用水的按工商业用水价格执行。
(三)工商业用水价格1.90元/m³。执行范围包括超市、商场、宾馆、食馆、商铺、建筑施工、规模养殖等工商业用水。
(四)市政用水价格1.00元/m³。执行范围包括集镇公共绿化、环卫环保、公共厕所用水。
基本水价中已含水资源费0.15元/m³,不含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按规定的收费标准随水价计收污水处理费。
二、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按照国家水价改革相关要求,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根据旧城集镇居民用水的实际情况,阶梯式水量设置为三级,价格级差按1:1.5:2的比例执行。具体阶梯水量水价核定为:
(一)每户每月用水量在30m³(含30m³)以内的,按基本水价执行;
(二)每户每月用水量超过30m³以上至40m³(含40m³)以下的部分,按基本水价的1.5倍执行;
(三)每户每月用水量超过40m³以上的部分,按基本水价的2倍执行;
(四)每户每月应缴水费等于各梯级档次应缴水费之和。
三、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按照《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施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施甸县水务局关于印发施甸县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施发改发〔2018〕442号)规定,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用水累计加价分为四档,定额以内(含定额)为第一档,执行基本水价;超定额用水10%(含10%)以内的部分加价20%;超定额用水10%-30%以内(含30%)的部分加价50%;超定额用水30%-50%(含50%)的部分加价100%;超定额用水50%以上的部分加价200%。每户每月应缴水费等于各档次应缴水费之和。
(二)对市政、环卫、绿化、公厕、消防等公共用水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用水,暂不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三)对应该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用水户,应由供水企业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用水定额。
四、对困难群体的优惠帮扶措施
(一)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的用水户,每户每月免费供水6m3,6m3以上按核定的居民生活用水基本价格执行。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养老机构有关收费及价格减免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67号)规定,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和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养老机构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且全部用水量按第一档价格执行。
五、其他相关要求
(一)加强监管。乡人民政府要监督指导供水管理服务机构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切实降低管网漏损率,优化控制供水成本,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确保供水安全。
(二)分类计价。供水管理服务机构应按照用水类别大力推进用水计量设施的安装改造工程,实行分类计价。切实加强水费征收力度,不断提高水费收缴率。
(三)做好公示。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供水管理服务机构应将用水类别、用水价格、批准文件、优惠政策及监督电话等内容在醒目的位置进行公示。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价格自2024年8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2024年7月31日前用水量仍按原定价格执行。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