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8-8/20240520-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收费标准 | 发布日期 | 2024-05-20 |
文号 | 浏览量 | 297 |
根据《施甸县乐成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关于兰花街木桥头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施乐成司请〔2024〕4号),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以及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等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施甸兰花街、木桥头停车场收费定价成本进行了调查监审。基本情况如下:
一、成本调查测算项目
施甸兰花街、木桥头停车场收费定价成本。
二、成本调查测算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
(三)《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
(四)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
(五)《保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保发改收费〔2017〕366号);
(六)施甸县乐成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
(七)财务会计等其他相关规定。
三、成本调查测算的程序
(一)审核测算。2024年5月8日-5月11日,根据施甸县乐成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情况,按照定价成本调查测算办法及相关规定,对相关成本费用数据进行了审核、测算和调整,计算出定价成本,初步形成了成本调查测算报告。
(二)反馈沟通。2024年5月13日,将审核测算结果及初步形成的成本调查测算报告反馈给施甸县乐成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征求意见。
(三)制作报告。2024年5月13日,经与施甸县乐成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沟通衔接后,制作了定价成本调查测算报告。
四、施甸县乐成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施甸县乐成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是2017年7月28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控股公司,出资人为施甸县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施甸县天源供水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公司业务主要涵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零售,停车场服务,洗车服务,文具用品批发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办公设备销售等。
五、施甸兰花街、木桥头停车场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施甸县城市容貌管理,改善和提升城市形象,规范县城车辆停车秩序,有效缓解城区内车辆停放困难问题,经施甸县委、县政府同意,施甸县甸阳镇人民政府将老木桥头临时停车场和老兰花街临时停车场土地管理权授权给予施甸县乐成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由公司对兰花街停车场和木桥头停车场改造并进行收费管理。其中:兰花街停车场占地面积约为3000平方米,未划标线及硬化但可供临时停车的车位约100个;木桥头停车场占地面积约为4667平方米,未划标线及硬化但可供临时停车的车位约155个。
六、成本调查测算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一)成本调查测算的原则
本次开展定价成本测算坚持“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的原则。
(二)成本调查测算的内容
本次定价成本调查测算的主要内容:一是场地改造费用分摊;二是人工成本;三是设备折旧费用;四是办公费用。
(三)成本测算的核算方法
停车服务费定价总成本=场地改造费用分摊+人工成本+设备折旧费+办公费用
1.场地改造费用:改造费用合计21万元,按5年分摊。
2.人工成本:按照5人,人均工资均3000元/月测算,每年合计180,000.00元。其中:兰花街停车场2人(指挥车辆出入1人,收费员1人);木桥头停车场3人(指挥车辆出入2人,收费员1人)。
3.设备折旧费:出入口设备原值合计6万元,按使用年限5年、残值率3%测算;办公设备原值合计1.6万元,按平均使用年限5年、残值率3%测算。合计14,744.00元。
4.办公费用:参照临近停车场实际运行情况测算,每年合计42,000.00元。其中:
(1)电费:按每年20,000.00元测算。
(2)垃圾处置和相关税费:按每年12,000.00元测算。
(3)日常管理办公用费用:按每年10,000.00元测算。
七、定价成本费用核减情况
在施甸县乐成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上报的数据基础上,按照定价成本调查监审测算的原则,共核减58,456.00元。
1.核减场地改造费28,800.00元。
2.核减设备折旧费456.00元。
3.核减电脑折旧费30,000.00元。
八、定价成本调查监审结论
经审核,施甸兰花街、木桥头停车场收费定价成本费用合计278,744.00元,单位定价成本2.99元/每车次。其中:场地改造费用42,000.00元,人工费用180,000.00元,设备折旧费14,744.00元,办公费用42,000.00元。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本报告是根据施甸县乐成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核作出的。
(二)参加本次成本调查测算人员与施甸县乐成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均无任何利害关系。
(三)本报告仅为本次制定施甸兰花街木桥头停车场收费标准提供决策依据。若其他部门或工作引用本报告内容,可能会出现因核算指标、概念等不同而引起误差,本报告及其制作单位均不承担责任。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