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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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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88-8/20231024-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目录 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 2018-10-09
文号 浏览量 3
主题词 物价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施发改价检处〔2018〕1号  

   人:施甸县酒房卫生院  

     址:施甸县酒房乡酒房街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根据《施甸县审计局关于施甸县酒房卫生院部分药品、卫生耗材违规加价问题的审计移送处理书》(施审〔2017〕12号),本机关于2018年8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15日的中药饮片和卫生材料收费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实,当事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15日期间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一是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15日未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2〕1125号)规定,细辛等20种中药饮片以超过规定顺加比率4%或9%等加价销售给患者,出库总数量16913克,出库总金额1772.55元,累计多收347.26元。二是2015年未执行《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第九条规定“按规定可以单列计费的特殊材料,由医疗机构按实际购进价和规定的加价率作价,另行收费。具体加价率为:购进价在100元及以下的5%;购进价在100元以上、1000元及以下的4%;购进价在1000元以上的3%,但单项材料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导尿包等卫生材料按超过规定顺加比率13%等的比率加价销售,销售总金额1217.56元,多收207.83元。三是2016年未执行《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第九条规定,导尿包等卫生材料按超过规定顺加比率13%等的比率加价销售,销售总金额935.61元,多收77.25 元。三项合计多收632.34元。  

以上事实有对法人代表的调查询问笔录、中药饮片和卫生材料进货单、销售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属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本机关依法于2018年9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施发改价检事告〔2018〕1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清退违法所得并放弃陈诉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经召开案审会集体讨论,综合考虑当事人价格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以及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如实提供材料,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使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632.34元,免予罚款。  

当事人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节假日顺延),应当将违法所得632.34汇缴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甸支行,地址: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东路;开户名:施甸县财政局;。当事人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本机关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依法向施甸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