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解释 | 办理流程 | 政策依据 | 所属部门 |
1 | 节能审查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2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至1000万千瓦时(含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详见附件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五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号)附件1第3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昆明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云政发〔2018〕36号)附件第1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附件第1页。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第四项。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2 |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 申请人填报项目信息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41号)要求。 | 详见附件2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第五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41号)第六条。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3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4 | 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 相关报件齐全且符合规定。 | 详见附件3 |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8〕1号)附件第13条。《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转发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等3个中央预算内林业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发改农经〔2020〕452号)(含附件)。《全国湿地保护“十四五”实施规划》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5 |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详见附件4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6 | 全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 州(市)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申报的政府投资需省级审批的全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 | 详见附件5 |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转发农业生产发展专项等4个中央预算内农业农村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发改农经〔2020〕453号)(含附件)。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7 | 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批 | 省农业农村厅直属事业单位申报的政府投资需省级审批的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 详见附件6 |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转发农业生产发展专项等4个中央预算内农业农村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发改农经〔2020〕453号)(含附件)。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8 | 社会事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相关报件齐全且符合规定。 1.已取得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已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文件; 3.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招标基本情况表; 4.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明确;资金来源明确;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明确 | 详见附件7 |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8〕1号)附件第18条。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9 | 政府投资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受理坝高在70米以下的大型水库,坝高70米以上的中型水库;新建大型灌区项目;涉及跨州市的水资源配置及河道治理工程;水文基础设施项目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详见附件8 |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8〕1号)附件第11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云发改农经〔2018〕710号)。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10 |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3.不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利益。 4.相关报件齐全且符合规定。 (1)项目单位申请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 (2)已取得有资质机构编制盖章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文本后附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 | 详见附件9 | 《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8〕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0〕3号)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11 | 农网升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农网升级项目 | 详见附件10 | 《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第九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云建审改办〔2020〕4号)。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12 | 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3.不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利益。 4.相关报件齐全且符合规定。 (1)项目单位申请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 (2)已取得有资质机构编制盖章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文本后附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 (3)项目单位填写招标方案审批意见和招标基本情况表。 | 详见附件11 |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就业规〔2017〕1937号)附件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50号)。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13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 1.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和《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云政办发〔2010〕106号)规定; 2.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属于省发展改革委监管的重大建设项目 | 详见附件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条。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云政办发〔2010〕106号)第三条。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14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要求。 | 详见附件13 |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15 | 粮食收购资格备案 | 一、备案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且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 二、备案内容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收购区域、资金筹措能力、粮食仓储设施、检化验设备仪器和人员队伍等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变更备案。 | 详见附件14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16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项目具备充分建设依据,资金来源已落实,可研报告内容齐全,由第三方编制并在封面上加盖编制方公章。 | 详见附件15 |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县发展和改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