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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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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895-2/20240701-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7-01
文号 浏览量 130
主题词 社会福利
施甸县民政局 施甸县财政局关于提高2024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4〕58号)、《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办发〔2021〕24号)和《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4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保民政发〔2024〕9号)要求,经县民政局班子会议研究,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4年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35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4年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431元/人·年。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A类534元/人·月、B类380元/人·月、C类285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4年全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956元/人·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执行,即1000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9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9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99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79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05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6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2024年,全县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按照上一年标准执行,即200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1350元/人·月。

二、执行时间

新公布的2024年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乡镇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的宣传,确保提标工作顺利完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协调,做好汇报。县民政局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此次提标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工作协调,并于6月30日前完成提标工作,同时将新制定的标准同步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切实把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做实做细。

施甸县民政局 施甸县财政局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