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95-2-/2022-1208006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2-12-08 |
文号 | 施民政发〔2022〕29号 | 浏览量 | 340 |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施甸县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管理机制》、《施甸县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核查比对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施甸县民政局 施甸县残疾人联合会
施甸县财政局
2022年9月26日
施甸县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管理机制
第一条 为规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进一步发挥残疾人两项补贴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等功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动态管理、主动发现,便民利民,规范有序,资源统筹、责任共担,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等原则,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统筹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医疗、就业及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协调解决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家庭及个人资格认定跨部门信息共享问题,广泛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民政部门履行牵头统筹职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救助家庭及个人资格认定、抽查、复核、专项核查及政策衔接、制度建设等工作。
残联组织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及管理工作,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定期比对残疾人证办理及变更等情况,将停发、变更提醒提交乡镇、民政局,做好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
第四条 完善政策培训机制。县、乡两级民政部门每年组织残疾人“两项补贴”培训,指导经办人员全面、准确、熟练掌握政策核心内容和执行标准,确保政策精准落实。
第五条 鼓励符合条件对象主动申报。积极延伸政策宣传触角,在残疾人办证服务窗口,为符合条件对象提供告知服务,提高源头受理效率。扩大宣传范围,利用手机短信、网络平台、电视广播、村务公开栏等媒介,结合网格员入户走访、发放宣传册等形式,提高群众对“两项补贴”政策的知晓度。
第六条 完善主动发现机制。运用大数据监测方式,主动发现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对办证残疾人、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等残疾人,进行一次性政策告知,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发挥“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机制,网格员主动排查网格内符合条件对象,协助进行申报。
第七条 健全便民利民工作机制。困难残疾人可以通过我县政务服务平台自主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实现残疾人足不出户“掌上办”“指尖办”。
全面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设立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业务受理窗口,简化补贴申请受理环节,实现“马上办、就近办、一地办”。
建立与养老、孤儿等相关数据定期复核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乡镇审核审定的补贴资格合格材料,会同县级残联报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同时加强对补贴审核、发放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优化申办审核流程。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残疾人证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系统核对等方式开展调查,根据信息核对,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在村(居)务公开栏对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以不进行民主评议。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或个人,应当及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报报县残联和县民政局。
县残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残疾等级审核后,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综合上述情况后及时作出审批决定,视情在网站对符合申领条件人员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须按月及时、准确,于每月10日前足额发放。新申请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第九条 加强补贴资金保障。严格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使补贴标准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能兼顾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和长期照护需求。
第十条 加强补贴对象动态管理。对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县民政局、县残联依法依规开展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动态管理工作。
建立定期复核机制,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县民政局组织定期抽查和联合县残联,协调相关部门每季度复核一次。核查采取“听、看、查、访”的方法进行,即听干部、群众和受助人陈述,了解受助人家庭成员、收入等情况;看家庭实际情况和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和银行卡;查相关资料数据,通过大数据比对,查找存疑信息;访有关村(居)干部和邻里群众,了解受助人家庭的收入及财产情况等。
核查组入户前5天,委托村(居)提前联系对象户入户核查事宜,并告知须准备的材料,如户口簿、“一通卡”、第二代残疾人证、疾病诊断证明等有关证件。不在本地人员,只需提供核查期间的本人及身份证合拍的照片,或持残疾人证和身份证与检查人员视频通话;重病住院人员,另行约定入户核查时间和方式。
常态化开展信息比对,通过与残联信息、公安户籍信息、殡葬信息、司法信息的比对,甄别残疾人证是否失效、残疾人户籍是否迁移、残疾人是否死亡或失踪、残疾人是否服刑收监等。乡镇民政工作人员负责入户核查,通过实地走访,查阅资料,核查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残疾人是否长期失联等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 完善补贴退出机制。残疾人证到期前,残联组织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于次月停发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于新残疾人证发放当月计发补贴。
对户籍迁出本县、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满6个月、残疾人证有效期满、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经济状况或残疾状况好转及其它不符合发放条件的残疾人,相关村(居)逐级上报,并从审批执行当月起停发补贴。
申请人对审定结果或经济状况核对有疑义的可向受理部门申请复核。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残疾等级或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残疾人户籍在本县内迁移的,应及时向户籍迁入地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统筹职责,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残联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调查、处理有关举报或投诉,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审核、审批的,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的,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违反规定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执纪执法部门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机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施甸县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核查比对机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不断提高政策执行的精准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进一步发挥残疾人两项补贴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等功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定期核查比对每个月进行一次,于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内完成,采取线上比对与线下排查相统一的方式进行,确保核查全面、准确。
第三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核查重点
(一)应享受未享受两项补贴的;
(二)已死亡人员(含被宣告死亡、失踪满6个月的)仍享受两项补贴的;
(三)已退出低保的仍享受的(单指生活补贴);
(四)与特困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复享受的(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的重度残疾儿童可享受护理补贴、但不能享受生活补贴);
(五)无残疾人证、残疾人证等级不足、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证过期的仍享受两项补贴;
(六)享受工伤保险护理费又重复享受两项补贴的;
(七)户籍迁出施甸县外仍享受两项补贴的;
(八)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残疾人仍享受两项补贴的;
(九)其他违规享受领取的情形。
第四条 全面核查两项补贴信息数据
(一)民政部门负责全面比对领取低保、特困补助、孤儿基本生活费、两项补贴以及殡葬信息、司法信息数据,主动对接相关部门比对领取两项补贴人员与户籍迁出人员数据。
(二)残联部门负责全面比对残疾人死亡、无残疾人证、残疾人证过期、注销、等级变更等信息,及时将比对结果推送民政部门。
(三)各乡(镇)负责按照核查重点采取线上比对与线下入户走访排查等方式,每月定期开展全面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送县级民政、残联部门。
(四)县级公安、卫健、人社部门要每月定期核查有关数据至县级民政、残联部门,并指导乡镇对应站所机构同步核查辖区有关数据至乡镇民政、残联部门。
第五条 每月要利用好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系统、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以及残疾人两项补贴、孤儿救助、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发放花名册,以及公安、卫健、人社、司法、殡葬等数据进行比对,查找问题,建立问题清单。
对发现的问题,逐户逐项核查情况,建立问题整改清单。根据问题清单,逐一整改,对应落实纳入、退出、清退资金等措施,做到残疾人两项补贴不少发、不多发、不漏发、不错发,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全覆盖、准确率100%。
第六条 要加强主动发现力度。充分运用大数据监测方式,主动发现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对办证残疾人、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等残疾人,进行一次性政策告知,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乡镇、村(社区)要主动排查本辖区内符合条件对象,协助进行申报。
第七条 要落实补贴退出措施。残疾人证到期前,残联部门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于次月停发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于新残疾人证发放当月计发补贴。
对户籍迁出本县、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满6个月、残疾人证有效期满、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第八条 每月月底前要对当月两项补贴实发人数、金额等与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校准,确保实发数据与系统数据一致,代发银行反馈的两项补贴发放回执要留存备查。
第九条 健全便民利民工作机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民政通(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百度APP搜索“民政通”访问)等自主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实现残疾人足不出户“掌上办”“指尖办”。
全面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设立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业务受理窗口,简化补贴申请受理环节,实现“马上办、就近办、一地办”。
第十条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每半年联合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坚决杜绝侵占挪用、虚报冒领、错保、漏保等现象发生,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确保惠农资金“一卡通”及时规范按月、按时、足额发放。检查以查阅台账和随机抽取补助对象的方式进行。对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将移交执纪执法部门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