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521000000-16_A/2016-1228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12-28 |
文号 | 浏览量 | 32 |
施甸县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和《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信息,是指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警务公开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向社会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警务信息的活动。
一、工作目标
全县公安机关要依法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公开机构设置、职责任务、工作权限、职业纪律、条规禁令;公开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便民举措;公开重大警务活动、热点舆情和便民举措等信息,做到依法应当公开的全部公开;要进一步完善网上便民服务平台,推进网上公开办事活动;要完善警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推进责任、审批审查、运行保障、考核奖惩机制,确保警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开展。
二、工作原则
(一) 警务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公开警务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便民的原则。
(二)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警务信息,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部门、警种负责,并按照“谁制作、谁保存、谁审查、谁负责”和“谁履职、谁公开、谁制定、谁公开”的原则。
(三)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影响社会稳定的警务信息;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警务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四)警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沟通确认、合法性审查、保密审查、分级审批原则和维护安全原则。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全市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有序推进,市局成立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组 长:施甸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鲁少霖。
副组长:县局党委全体委员。
成 员:县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党委委员、警令部主任 方锦程。
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县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陈树雪。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警令部、法制大队确定专门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警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推进、综合协调及对各部门、各县区公安机关警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
四、主动公开警务信息的内容及分工
(一)公安机关基本信息。
1、公安机关机构设置、职责、任务、权限以及工作联系方式;
2、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基本情况及其分工;
3、公安机关主要领导、部门人事任免情况;
4、招录人民警察情况等。
责任单位:政治处。
公开时限:及时发布,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二)公布执法权力清单。清理编制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
责任单位:县局法制大队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公开时限:及时发布,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三)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的政策法规。
1、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
2、公安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执法依据及办事程序。
责任单位:县局法制大队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公开时限:及时发布,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四)本单位“三公”经费。
1、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使用管理情况;
2、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责任单位:县局警务保障室
公开时限:每年发布一次。
(五)警界咨讯类信息。
1、重大警情信息(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
2、“辟谣”信息(对发现的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3、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信息;
4、开展社会治安专项整治行动,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信息;
5、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和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等公安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责任单位:县局新闻中心牵头,刑警大队、治安大队、禁毒大队、经侦大队、网安大队配合,联合对外发布。
公开时限:及时发布更新。
(六)窗口单位设置、执法依据。
1、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
2、公布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及公安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责任单位:消防大队、交警大队、治安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
公开时限:及时发布,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1、交通安全知识及文明交通宣传工作情况;
2、道路交通整治方案及取得的成效;
3、车管所管理服务信息、创新工作成效;
4、公安机关采取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现场管制、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
责任单位:交警大队。
公开时限:及时发布,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九)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1、消防安全相关知识及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情况;
2、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审核、验收办理等情况。
责任单位:消防大队。
公开时限:及时发布,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十)治安管理信息。
1、治安管理和人口管理业务流程;
2、危爆物品管理业务流程;
3、涉枪涉爆等相关安全知识;
4、民爆危化品安全监管和整治情况。
责任单位:治安大队。
公开时限:及时发布,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十一)出入境管理信息
1、出国(境)证件审批签发公开;
2、外国人签证、居留证件审批签发公开;
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及签注审批签发公开;
4、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公开;
5、出入境业务网上公开办理,通过互联网预约申请。
责任单位:出入境管理大队。
公开时限: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十二)社会治安情况,突出违法犯罪预警防范信息。
责任单位:警令部。
公开时限:及时发布,每月更新。
(十三)主动服务民生,发布警方提示,预警提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多发、易发和苗头倾向型犯罪等信息;发布问题解答,主动解答群众常见问题解决办法。
责任单位:警令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公开时限:及时发布更新。
(十四)开展依法治市工作情况。
责任单位:法制大队。
公开时限:及时发布更新。
(十五)110投诉举报渠道、110受理范围。
责任单位:警令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公开时限: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十六)人民警察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纪委投诉举报公开渠道以及投诉人的权利、义务、办理结果等。
责任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
公开时限:及时发布,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十七)信访投诉渠道、信访投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办理结果、办案单位联系方式
责任单位:法制大队。
公开时限:及时发布,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十八)案件受理范围、预警防范信息
1、公开本警种管辖案件的受理范围以及的立案标准;
2、安全防范预警信息。
责任单位:刑侦大队、经侦大队、禁毒大队、网安大队、治安大队、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等。
公开时限:及时发布,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十九)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责任单位:警令部。
公开时限:每年更新一次。
四、主动公开警务信息的形式、程序、时限
(一)主动公开警务信息的形式。
1、主动公开的警务信息,可通过施甸县公安局门户网站、施甸县公安局公众微信、微博、新闻媒体、公开宣传栏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便于公众知晓。
2、主动公开的警务信息,在各户籍窗口、车管所、出入境办事大厅等行政服务大厅,要设立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有条件的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服务、公开有关信息。
3、施甸县公安局门户网站几类主动公开信息栏目管理责任分解。
一是警营风采,主动展示警察文学、书画摄影作品等警营文化、展现公安机关执法、亲民、训练等卫士风采,宣传警队先进典型人物、荣获各种奖项荣誉等荣誉榜,反映民警和群众亲如一家等内容。由市局政治部负责,每年对各栏目至更新一次。
二是政务微博、公安微信管理,准确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引导网上舆论。由市局政治部宣传科牵头,各区县公安局、市局各部门配合及时发布更新。
(二)主动公开信息的办理程序。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警务信息,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部门、警种负责起草、制作,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后,呈分管局领导审签后通过相应的形式公开。
(三)主动公开警务信息的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警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公众需要即时知晓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当即时公开;对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可以定期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依申请公开警务信息的形式、程序、时限
依申请公开,是警务信息公开的重要方式,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途径,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依申请公开受理点建设,畅通受理渠道,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申请。对课题类、历史信息类、行政处罚等类型的信息公开申请,特别要加强与申请人沟通,引导公众正确行使申请权和救济权,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答复公开率。对于群众需求集中的政府信息,及时纳入主动公开渠道。
(一)依申请公开的形式。警务信息公开办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施甸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通过寄送信函、传真等方式进行申请,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代为填写。
(二)依申请公开的办理程序。信息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流转至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应答复意见,由部门主要领导进行准确性、真实性、保密性审查;部门初审后对公开信息保密性存疑的,可送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承办部门审查后,将答复意见、部门审批意见、同意公开的文件、作出不予公开的依据、理由等报县局法制大队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大队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转承办单位;审查后的答回复意见书由承办单位送分管局领导审签,到信息公开办统一编号,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并报信息公开办备案。因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原则上由法制大队指导,承办单位负责复议答复和出庭应诉。
(三)依申请公开的办理时限。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县局各部门、警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申请内容重大、复杂,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答复的,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经局领导批准,告知申请人,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六、严格落实警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全面深化和推进警务信息公开工作是加强执法监督、促进执法公正、提高执法公信力、预防减少执法问题和涉法涉诉信访的重要举措,也是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途径。全县公安机关要增强工作主动性和责任感,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联动,严格落实警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切实抓好警务公开工作。
(一)严格落实警务信息公开责任机制。警务信息公开涉及到各警种各部门,由制作、产生、保管该信息的警种部门发布,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警务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警务信息公开工作。
(二)严格落实警务公开审批和审查机制。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各警种、各部门对外发布警务信息前,要由部门警种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签;主动公开的警务信息发布前,承担信息公开的部门要进行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审查,确保警务信息公开准确、真实、合法、安全保密;对依申请公开的警务信息发布前,承办单位负责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初审后,需经县局法制大队进行合法性审查,方能对外公开。
向社会公布重大、敏感性执法信息时,承办单位应当征求政治处、新闻中心、法制、保密部门意见。涉及多警种、多部门的信息发布前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三)严格落实警务信息公开更新制度。各警种、各部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要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国家政策的调整、机构设置的变化、治安形势发展、警务工作推进等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四)严格落实警务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警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信息公开,查找、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促进各项工作依法规范;警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依申请公开中发现的各部门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跟踪调研,提出应对措施,通过发出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各单位、各部门落实改进;纪检监察、督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各单位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采取专项监督与日常监督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进行督导检查,发现不依法公开警务信息、工作推诿扯皮、弄虚作假、公开不应公开的警务信息等问题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各级公安机关要保障警务公开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五)严格落实警务信息公开考核机制。警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警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上网通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县局将对警务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县局对各部门的年终目标考核,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事项加强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