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521000000-30/2016-0407020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4-07 |
文号 | 浏览量 | 24 |
施甸县公安局向特定对象执法公开工作规定
一、法定程序和时限公开
1、承担执法任务的部门应在受理报警等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案件流程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期限一览表》,方便群众了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案件的法定程序和时限。
二、受案公开
2、办案部门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立案后,应将立案情况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3、办理刑事案件,对依法不予立案的,有控告人的,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3日内送达控告人。
办理行政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投案。
4、办理刑事案件,对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管辖的,应当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并在移送案件后3日内书面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行政案件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5、对依法撤销的刑事案件的,应当及时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在3日内送达犯罪嫌疑人,并告知控告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
经过调查,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应当制作《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及时送达被侵害人和违法行为人,并告知控告人。
三、法定权利义务公开
6、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时、第一次询问证人时,应当书面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行政案件,传唤违法嫌疑人的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通知家属应当告知传唤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
7、对犯罪嫌疑人要求提供法院援助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转告、转交。律师在侦查阶段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安排。
8、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情形外,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除无法通知情形外,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或单位。
行政案件,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
9、办案部门审查后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应当及时制作《鉴定结论通知书》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并告知其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被告知人对鉴定意见有疑议,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经公安机关审查后作出不予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应在决定作出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行政案件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公安机关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10、行政案件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间,但应当将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
11、行政案件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四、执法办案过程公开
12、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同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13、对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案件2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办案单位要通过上门或电话等方式,向被害人或其家属进行回告、沟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14、对赃款赃物实行处理公开,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的,应当告知受害人;在公安侦查阶段发还的,应当在案件移送起诉前及时返还。有多名受害人的,要事先向其说明追缴赃款、赃物的数量和分配原则,听取意见,及时发还。未挽回损失的,在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时要告知被害人,方便其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权利。
15、控告人、报案人、举报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通过电话或直接到办案部门查询案件侦办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在不妨碍侦查工作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如实告知有关情况。
16、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17、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
五、面向社会公开
18、要积极运用门户网站、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以及设置公示栏、电脑触摸屏和印发“警务公开手册”、“警民联系卡”、“便民卡”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刑事执法办案程序、制度。
19、对危害严重、影响重大的案件侦破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破案情况和结果。
20、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通过政府电子政务、执法办案平台等信息系统,借助网络查询、声讯电话、手机短信等手段,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查询案件侦办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