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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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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50-9-/2019-0315002 发布机构
公开目录 乡村振兴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 2019-02-11
文号 浏览量 14
主题词 扶贫
贫困对象识别

贫困对象识别

(一)标准

非建档立卡农业户籍农村常住人口,2016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952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按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管理:

1)实际居住C级、D级危房且自身无力改造;

2)家庭因病致贫,且成员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家庭适龄成员因贫辍学或家庭因学致贫。

符合低保条件并享受低保政策,但仍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也应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管理。

                                                        单位:元/

国家扶贫标准

年份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扶贫标准

2300

2536

2625

2736

2800

2952

3050

3200

3500


(二)程序

贫情分析→实地调查→信息数据复核→提出初步方案→公开评议→逐级审定。


(三)管理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即有进有出,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剔除,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应纳尽纳;遭遇自然灾害、罹患重大疾病、子女就学负担过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医疗、教育、养老等得不到保障,可申请返贫。按照建档立卡动态管理要求和贫困识别程序进行重新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