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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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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533022MB1537619Q-/2022-0921003 发布机构 施甸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4-01-02
文号 浏览量 17
主题词 其他
施甸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各股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施甸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认为施甸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局股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全面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重点不突出,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人民群众有意见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不及时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的;  

(七)对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  

(八)违反廉政工作纪律,服务态度恶劣,违规收费、吃拿卡要,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九)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施甸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股室和个人,按以下制度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未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由政府信息公开承办人承担责任;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承担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股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股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施甸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 施甸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股室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九条 被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由施甸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