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49-7-/2022-1011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消费警示 | 发布日期 | 2022-10-11 |
文号 | 浏览量 | 21 |
施甸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预防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预警提示
近期,我省连续发生多起家庭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针对我县民间有药膳进补的习俗,特别是少数群众还有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饮片)的危险习惯,为了防范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施甸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如下预警提示:
一、草乌附子是毒性较强的中药材,大多数情况用于非创伤性外用,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会导致心慌、心悸、心律不齐等中毒症状,甚至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危害生命安全。国务院已将其列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师指导下正确使用。
二、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毒性中药材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环节的管理,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
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饮片)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中毒事件。
五、广大群众不要擅自加工、食用和邀约他人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及制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以防中毒。若不慎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后,出现口舌麻木、头晕、恶心、呼吸困难、心悸、胸闷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催吐,并尽快前往医院就诊,避免延误最佳救治时机。
六、各乡(镇)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进村入户宣传力度,严禁家庭煮食和邀约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对可能发生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切实提升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
七、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
八、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排查整治农(集)贸市场交易、餐饮服务单位加工等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严禁农(集)贸市场售卖、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出售草乌附子及制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
九、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健康教育和科普知识宣传,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加强应急救治准备,开通绿色通道,一旦发生中毒事件,迅速组织对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尽最大努力减少和降低中毒事件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损害。
施甸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