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49-7-09_D/2017-1213007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消费警示 | 发布日期 | 2017-12-13 |
文号 | 浏览量 | 26 |
为防止食用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全县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施甸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一是加强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监管。草乌、附片等是毒性较强的中药材,已列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毒性中药材的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环节的管理,防止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流入到社会造成危害。对违法生产、收购、经营毒性中药材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从严查处。
二是禁止集体加工食用草乌、附片。严禁餐饮经营单位、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旅游景区、农村自办宴席、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加工食用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以草乌、附片等为原料的食品;严禁聚众食用加有草乌、附片等毒性药物原料自行配制的药酒及其它食品。
三是深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结合日常监管广泛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确保人民群众都知道“多煮一些时间的草乌、附子仍然会中毒”的科学道理,破除“草乌、附子多煮一些时间就不会中毒”的侥幸心理。
四是切实加强应急处置。各级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健全监测体系,严格落实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和通报制度,做到早检查、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各级医疗机构如发现病情严重、本院不具备救治条件的中毒人员要及时转院治疗。
施甸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