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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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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30249-7-09_D/2017-1213007 发布机构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消费警示 发布日期 2017-12-13
文号 浏览量 26
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施甸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预防食用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预警公告(2017年第7号)

为防止食用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全县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施甸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一是加强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监管。草乌、附片等是毒性较强的中药材,已列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毒性中药材的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环节的管理,防止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流入到社会造成危害。对违法生产、收购、经营毒性中药材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从严查处。

二是禁止集体加工食用草乌、附片。严禁餐饮经营单位、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旅游景区、农村自办宴席、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加工食用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以草乌、附片等为原料的食品;严禁聚众食用加有草乌、附片等毒性药物原料自行配制的药酒及其它食品。

三是深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结合日常监管广泛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确保人民群众都知道“多煮一些时间的草乌、附子仍然会中毒”的科学道理,破除“草乌、附子多煮一些时间就不会中毒”的侥幸心理。

四是切实加强应急处置。各级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健全监测体系,严格落实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和通报制度,做到早检查、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各级医疗机构如发现病情严重、本院不具备救治条件的中毒人员要及时转院治疗。

施甸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