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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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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47-x/20240101-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木老元乡
公开目录 社会保险 发布日期 202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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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木老元乡2024年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暨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20222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审批单《关于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推动<云南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合作协议>相关工作的请示》(办2021-11472号)、《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工作方案》(云保发〔20236号)、《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保山市2024年计生、老龄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施甸县卫生健康局 中国人寿施甸县支公司关于印发施甸县2024年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暨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施卫健发〔202311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好计生家庭利益,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持续关爱计划生育家庭和老年群体,不断增强计生家庭、老年群体获得感和幸福感,认真做好2024年全乡计生保险和老年保险工作,结合木老元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计生协、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增强计生家庭、老年人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开展险种

(一)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B版);

(二)国寿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三、开展范围

(一)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及其子女,年龄在一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城乡居民家庭中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计生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人可以为本人(需年满18周岁)、父母、子女投保。投保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国寿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凡五十周岁及以上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原则上不设年龄上限。

四、保费筹集

(一)计生保险。保险费采取市、县两级财政、中国人寿保山分公司和个人共同承担的方式筹集,具体为:

保障内容

保险金额

保险费

意外伤害身故金及意外伤害伤残金

60000

每户120//

(中国人寿补助10元)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金

10000

说明:

1.保险费为每年每户120/份,凡参保的城乡居民家庭均可享受中国人寿保山分公司按每份10元的标准给予保险费补助,即参保家庭户承担110/份。

2.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及已脱贫户,由参保家庭承担100元,市级财政补助3元,县财政补助7元,市、县两级财政对每一家庭保险费补助限1份。

3.增户扩面:各村(社区)要以家庭为承保单位,统一承保方案,创造性的开展计生保险工作,把原来的计生家庭户扩展到所有家庭参保,每户参保家庭最高可购买2份,提高参保群众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范围。老年人在生产、生活的各种场所,包括在居家生活、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服务机构、驾驶或搭乘交通工具、外岀旅游时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均纳入保山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

保障计划名称

保障责任

保险金额

保险费(人/年)

老年人意外保

计划一

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害伤残

10000

50元;85岁及以上者60元。

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

5000

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

20/

计划二

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害伤残

20000

100元;85岁及以上者130元。

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

10000

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

50/

五、领导机构

调整充实木老元乡开展计生、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长:杨加斌

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杨佳丽

乡组织委员

员:段金德

乡中心校党总支书记


赵永金

乡卫生院院长


赵佳钰

乡财政所所长


 

乡计生办职工


张文权

大地村党总支书记


阿福友

哈寨村党总支书记


杨开龙

龙潭村党总支书记


李有贵

木老元社区党总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计生办公室,由杨佳丽兼任办公室主任,卢静为成员,负责开展计生、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督导、协调和日常事务工作。

六、推动时间

202411-2024331

七、目标任务

(一)2024年计生保险具体推动户数目标分解如下:

村(社区)、单位

2024年目标(户)

备注

大地村

180

在职职工以户为单位100%参保

龙潭村

170

哈寨村

120

木老元社区

140

乡人民政府

40

卫生院

10

辖区所有学校

40

全乡合计

700


(二)2024年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具体推动人数目标分解如下

村(社区)、单位

2024年目标(人)

备注

大地村

80

单位50周岁以上公职人员100%参保,离退休干部及其职工父母投保范围达90%以上。

龙潭村

75

哈寨村

55

木老元社区

65

乡人民政府

5

卫生院

5

辖区所有学校

15

全乡合计

300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计生、老年保险工作,要坚持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规划好目标、落实好任务、界定好时限,确保2024年推动目标的顺利完成。将计生保险和老年人保险收缴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各村(社区)、各单位要安排专人,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保险费收缴工作。乡计生办做好督促指导,每周通报收缴进度,各村(社区)、各单位收取保费后,填写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费清单,于318日前,交到乡计生办。

(二)提高覆盖率加大业务拓展。乡计生办要积极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保险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对计生宣传员的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增强群众对计划生育意外伤害保险的认识,及时抓住此次计生、老年保险扩面提质的契机,提高计生家庭、适龄老人及已脱贫户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别是困难计生家庭的保障意识,提高业务覆盖面,让更多需要的群众获得应有的保障,让计生保险这个民生项目惠及更多家庭。

(三)规范工作流程。各村(社区)要结合计生、老年保险“启动、培训、宣传、收费、承保、理赔”工作环节,双方要不断总结经验,研究更加科学、便民的计生、老年保险标准化工作流程,及时有效推进计生、老年保险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向前发展。

(四)完善工作机制。中国人寿施甸县支公司每月向乡计生办提供有关保险的所有信息和材料,信息应准确、有效、不得编造。为便于乡计生办全面了解保险进展情况和监督,中国人寿施甸县支公司应开辟专门信息统计渠道,用于统计与卫健合作的计生保险保费、参保人数、户数、赔付金额、赔付率等详细数据。


附件:1.生保险保险责任释义

2.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释义




附件
1

生保险保险责任释义

1.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意外伤害伤残赔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3.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免赔额为100,给付比例为80%。若被保险人未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免赔额为200元,给付比例为70%。如果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身份就诊或者结算的,免赔额为200元,给付比例为70%。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期限,但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15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90日为限。

4.本计生保险保障内容的保险金额均为所有被保险人的总保险金额。针对每一被保险人,本公司所承担给付的各项保险金责任以对应的人均保险金额为限,其中人均保险金额等于总保险金额除以被保险人个数。

5.同一保险期间内同一被保险人最多投保本产品1份。

 

 

附件2: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释义

1、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意外伤残赔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按以下标准给付,具体为:计划一按合同保额10000元,计划二按合同保额20000元。

3、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免赔额为100元,给付比例为80%。若被保险人未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免赔额为200元,给付比例为70%。如果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身份就诊或者结算的,免赔额为200元,给付比例为70%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期限,但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15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90日为限。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按以下标准给付,具体为:计划一按合同保额5000元,计划二按合同保额10000元。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如下:医疗费用保险金=(每次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当 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或给付部分-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年免赔额扣除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累计已免赔金额后的余额)*给付比例。

4、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保险金:免赔日数为0日,按住院日每日给付金额(计划一每日给付20元,计划二每日给付50元),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住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90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一次住院。

5、保山市老年人意外保保险保障责任中不承担因意外伤害诱发的老年性疾病、慢性病责任。

6、对责任不明及纠纷案件,成立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法律援助中心、中国人寿各级公司等组成的专项评定小组进行评定。

 


木老元布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        

                                                 20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