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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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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47-x-/2020-1210019 发布机构 施甸县木老元乡
公开目录 社会保险 发布日期 2020-12-10
文号 浏览量 20
主题词 社会保障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

一、参保范围: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参保人每年的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三、政府补贴: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政府对缴费100元的补贴40元;缴费200元的补贴45元;缴费300元的补贴50元;缴费4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500元的补贴70元;缴费600元的补贴80元;缴费700元的补贴90元;缴费8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900元的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120元;缴费1500和2000元的补贴130元。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

2014年起对重度残疾的参保人由省级财政按照200元的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除省级财政代缴养老保险费外,对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省级财政同时按月支付养老补助,目前支付标准为每月103元。

2018年起对未脱贫建档立卡户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实行财政补助。

四、待遇发放: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照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确定的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目前标准为103元,其中中央财政88元,省财政15元, 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终身。并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由直系亲属或者继承人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给600元的丧葬补助金。领取待遇的参保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应予以退回。

五、参保流程: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三份,到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将参保表等有关材料报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录入信息系统、上报缴费情况,经复核无误后,在信息系统内建立个人账户。

月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个人缴费档次及金额

达到60周岁时每月享受待遇

100元档次×15年

75+(1500+450+150)÷13990元

200元档次×15年

75+(3000+525+150)÷139101元

300元档次×15年

75+(4500+600+150)÷139112元

400元档次×15年

75+(6000+675+225)÷139124元

500元档次×15年

75+(7500+750+300)÷139136元

600元档次×15年

75+(9000+820+375)÷139148元

700元档次×15年

75+(10500+900+450)÷139160元

800元档次×15年

75+(12000+975+525)÷139172元

900元档次×15年

75+(13500+1050+600)÷139183元

1000元档次×15年

75+(15000+1125+675)÷139195元

1500元档次×15年

75+(22500+1200+750)÷139250元

2000元档次×15年

75+(30000+1200+750)÷139304元

六、社保卡注销:参保人持身份证到乡社保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采集身份证照片后上报县社保中心进行系统注销后,参保人便可到银行办理新的社保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