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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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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0844-4-/2024-0224004 发布机构 施甸县酒房乡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4-02-24
文号 浏览量 18
主题词 其他
施甸县酒房乡人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  

(一)酒房乡人民政府及下设部门及直属单位;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乡人民政府及下设部门及直属单位应重点公开的内容  

(一)机构设置、领导分工、职能职责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工作规划、发展规划;  

(三)年度报告;  

(四)财政预决算、社会事业公益经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等;  

(五)征地拆迁、公共资源交易、采购信息;  

(六)人事任免;  

(七)行政审批目录、许可、处罚;  

(八)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十)其他;  

第六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报刊、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由乡纪委、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依照《酒房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