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7-x/20231120-00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木老元乡 |
公开目录 | 就业创业 | 发布日期 | 2023-11-20 |
文号 | 浏览量 | 84 |
《保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随着社会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和住房公积金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市于2016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保山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已经不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特别是近期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等3个管理办法重新修订后,需要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制定专项管理政策,以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健全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系统提升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等3个管理办法,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了《保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经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实施。
二、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健全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灵活就业人员范畴。《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保山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快递员、自由撰稿人、家政服务员、律师、网络主播等各类从业人员。
(二)放宽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一是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在保山市行政区域内缴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其中任一种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含)以上并正常缴费。
(三)明确缴存主体。《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单位在职职工由其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参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支持自主灵活缴存。《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月缴存基数由灵活就业人员在保山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限高保低范围内自主申报,202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3,835元,最低月缴存基数为3,973元,可在此范围内自主申报。缴存比例由灵活就业人员在5%-12%之间自主选择确定。相对于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由本人承担。
(五)完善自愿缴存退出机制。《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取消了最低两年缴存期限的规定。
(六)实行账户自动封存和自动销户。《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三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者连续3个月(含)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自动封存停缴,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立即终止。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将会被自动注销。
(七)规范自愿缴存管理。《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停缴封存后,在账户注销前申请恢复缴存的,可以申请账户启封,但只能从启封当月起重新汇缴,不得办理封存期间的补缴,连续缴存时间只能从启封之日起重新计算。同时还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注销后未满12个月的,不得再次办理自愿缴存手续。
(八)规范提取管理。《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只要符合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现行提取政策规定的,均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第二十一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销户提取,退出缴存。灵活就业人员在保山市行政区域内转移或者异地转移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专户的,自转入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办理销户提取。
(九)规范贷款管理。《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和单位职工一样,只要在保山市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只要符合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现行贷款政策规定,就可以作为主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无论本人真实月收入如何,均会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作为核定其还款能力的月收入。第二十四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贷款结清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前不能停缴、断缴住房公积金,也不能降低月缴存额。
四、涉及范围
保山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业务,包括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设立、转移、封存、启封、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汇缴、补缴、提取、贷款等。
五、执行标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规〔2023〕1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规〔2023〕2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规〔2023〕3号)。
六、注意事项
(一)保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业务活动应当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
(二)《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时,由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调整方案并报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三)《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7日施行。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的《保山市个体工商户 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保公管字〔2016〕6号)同时废止。保山市已经发布的其他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七、关键词诠释
(一)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保山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从业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管理专户:指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用于记载和反映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设立、转入、账户状态、缴存情况的集中管理账户。
八、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
(一)放宽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政策调整前,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且在保山市缴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后,只要年满16周岁无论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还是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只要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条件,均可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明确缴存主体。明确单位在职职工由其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参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完善自愿缴存退出机制。政策调整前,自愿缴存人员必须最低缴存两年住房公积金,只有在缴存期满或者因失业、经营严重亏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才可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退出自愿缴存。政策调整后,灵活就业缴存人即使没有缴存满两年,只要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封存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销户提取,退出缴存。
(四)支持自主灵活缴存。政策调整前,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比例统一按省人民政府批准保山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执行,不得降低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应当与本人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政策调整后,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以在5%至12%之间自主选择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在保山市规定的月缴存基数限高保低范围内自行申报确定。以2023年我市住房公积金限高保低缴存基数为例,政策调整前,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最低月缴存额为954元(3973×12%×2=954),政策调整后,最低月缴存额为398元(3973×5%×2=398),比调整前每月减少556元,最高月缴存额保持不变,为5720元(23835×12%×2=5720)。
(五)实行账户自动封存和自动销户。政策调整前,自愿缴存人员需提供相关材料到管理部窗口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政策调整后,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连续3个月(含)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到管理部柜台办理,其个人账户会自动封存停缴,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会自动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