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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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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45-3-06_B/2017-0225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摆榔乡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7-02-25
文号 浏览量 1
主题词 林业
摆榔彝族布朗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摆政发〔20178

 

摆榔彝族布朗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森林

防火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乡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抓好2017年度森林防火工作,严防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生态安全,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印发《摆榔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摆榔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

 

 

 

 

 

 

                    摆榔彝族布朗族乡人民政府

                     2017221

 

 

 

 

 

 

 

 

 

 

 

 

 

抄送: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摆榔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221日印发

摆榔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摆榔乡森林防火工作,强化森林防火责任的落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摆榔乡乡、村领导干部和护林员。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属地网格化责任管理制。各村总支书记是主要责任人,村主任、各小组长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护林员是直接责任人。

3.1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设在林业站,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乡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日常工作,具体职责:

3.1.1 宣传贯彻森林防火法规,制订森林防火工作方案,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3.1.2 编制森林防火规划、森林火灾处置办法。

  3.1.3 组织森林防火检查,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3.1.4 防火期间坚持昼夜值班制度,负责森林防火信息收集和上报,对外发布一般森林火灾、火警、火情信息。

  3.1.5 督促协助村组管理林区野外用火。

  3.1.6 组织指挥乡级、各村半专业扑火队伍,在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时及时进行扑救。

  3.1.7 组织对义务扑火队伍的人员培训,普及科学用火、安全扑火知识。

  3.1.8 深入各村、林区,检查、督促指导森林防火工作,发现火情或火灾隐患时,及时组织人员扑救或消除隐患。

3.1.9 查处一般森林火灾、野外违规用火事件。

3.2 挂村干部主要职责:

3.2.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村委会开展森林防火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

3.2.2 配合村委会进行违规用火的巡查,并及时制止违章野外用火行为和消除火灾隐患。

3.2.3 配合村委会做好清明节期间的守卡工作。

3.2.4 发生森林火灾时,积极配合村委会组织扑救。

3.3 村委会职责:

3.3.1 在乡森林防火指挥所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森林防火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

3.3.2 制定森林防火村规民约,对野外违规用火未引起火灾、引起火灾的如何处罚进行明确规定。

3.3.3 组织以村干部、护林员、民兵、党团员为骨干的扑火队伍建设,成立不低于30人的义务扑火队,成立野外违规用火巡查组,及时制止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消除火灾隐患,对发现野外违规用火的要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整改一起,报告火情并就地组织扑救。

3.3.4 领导、督促护林员坚持每日巡山护林一次,并在重要部位设卡检查;在防火戒严期(31日至430)内,督促护林员每天在重点火险区和要道严防死守。杜绝火源进入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3.3.5 严禁组织、动员老弱病残人、孕妇、中小学生、儿童参加扑救森林火灾,自发参加者,必须劝阻。

3.3.6 加强对护林员的管理,防火期每月举行一次以上会议安排部署工作。

3.3.7 发生森林火灾时,应当及时报告,不得隐瞒,延误战机。

3.3.8 发生森林火灾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扑救,村委会至少要有一名党政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到现场指挥。

3.3.9 森林防火期内,村三委干部必须确保通讯工具每天24小时畅通,办公室要有专人负责值班。

3.4 学校职责

负责对本校学生进行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以学生带动家长,用小手牵大手的方法,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及五个一工作。

第四条 违规用火处理范围:

4.1 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4.2 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4.3 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4.4 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4.5 吸烟、烧纸、烧香的;

4.6 烧蜂、烧山狩猎的;

4.7 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4.8 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4.9 焚烧垃圾的;

4.10 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4.11 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第五条 实行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纪、有责必究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负责日常主要的监督和管理责任,村委会领导负责辖区森林防火主要责任,乡政府每年都同各村委会、相关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及组织协调和指导全乡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 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方式:

6.1 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6.2 通报批评;

6.3 诫勉谈话;

6.4 岗位调整;

6.5 行政处分和停发工资;

6.6 引咎辞职;

6.7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行政村的有关领导作出书面检查:

7.1 未执行防火期24小时值班制度的;

7.2 森林防火戒严期未按照要求在重点路口设立防火哨卡的;

7.3 各森林防火检查站未对进山人员进行检查登记的;

7.4 每年的森林防火期为121日至次年的615日,戒严期为31日至430日,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未进行戒严管理,致使森林火灾发生的;

7.5 未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的(村与组责任状、村与护林员责任状、村与林业承包大户责任状、村与五种人责任状、组与农户责任状);

7.6 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的;

7.7 发生一次火灾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8.1 接到《森林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整改的;

8.2 接到森林火情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不到位的;

8.3 防火检查哨卡无人值守,未能严格履行职责的;

8.4 发生森林火灾时,未及时组织扑救致使火灾蔓延的;

8.5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火、监守人员或擅自脱离指挥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

第九条 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违规用火的处理要严格按照各社区的村规民约进行严肃处理,要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不能出现因查处不及时、不到位而导致违规用火随处发生的情况发生,务必要通过对违规用火的严肃查处警醒其他随意违规用火的人。对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社区安排的巡查人员及护林员必须按时到岗,履行职责,每天对野外用火进行巡查,如被督查组发现安排的巡查人员没有进行巡查的,将对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监委会主任处以50元-100元的罚款。凡不服从调度,玩忽职守造成森林火灾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在戒严期内,连续发生两次森林火灾的,给予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 在戒严期内,连续发生三次森林火灾或发生一次较大森林火灾的,给予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引咎辞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14.1 在森林防火期内,乡领导干部、林业站、各村委会干部擅离岗位,贻误防火工作的;

14.2 发现火情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要求及时落实、反馈,延误扑救时机的;

14.3 林业站、村委会对有案不报,接案不查,查案不处,阻碍、干扰查办森林火灾案件的;

14.4 扑救森林火灾不听调度、有令不行的村总支书记给予免职,村主任给予停职;

14.5 因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

第十五条 第六条至第十条责任追究所列情形,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林员不按要求巡山护林,严格管理责任区火源、管护区内发生火情不及时上报、延误扑火最佳时机,致使荒火酿成林火、小火酿成大灾的,扣发当月工资,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森林火灾的,扣发当季度工资并视情况给予辞退。

第十七条 发生森林火灾的村,查明火灾肇事者的,扑火费用由林权所有者向肇事者索赔;未查明火灾肇事者的,扑火费用由起火点所在的村承担。

第十八条 对发生森林火灾的村视情节实施连带追究挂村领导、驻挂村干部的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