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6-1-/2022-0402020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姚关镇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2-04-02 |
文号 | 浏览量 | 3 |
最低生活保障初审
一、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施甸县姚关镇人民政府
二、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九条。
三、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
2.审核阶段责任: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四、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五、追责依据: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六、监督方式:
姚关镇人民政府 0875-8860188;邮箱:mdw-01@163.com
七、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