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6-1-/2022-0402015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姚关镇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2-04-02 |
文号 | 浏览量 | 2 |
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
一、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施甸县姚关镇人民政府
二、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三、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四、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2.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3.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六、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施甸县姚关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8860188),地址:施甸县姚关镇姚关街子;
2.邮箱:mdw-01@163.com。
七、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