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6-1-/2022-0402013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姚关镇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2-04-02 |
文号 | 浏览量 | 6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一、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施甸县姚关镇人民政府
二、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三、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四、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六、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施甸县姚关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8860188),地址:施甸县姚关镇姚关街子;
2.邮箱:mdw-01@163.com。
七、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