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6-1-/2022-0402010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姚关镇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2-04-02 |
文号 | 浏览量 | 4 |
临时救助资金发放
一、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施甸县姚关镇人民政府
二、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全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全文;《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完善城乡临时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民政发〔2013〕44号)全文;《关于城乡临时救助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施民政发〔2013〕47号)全文。
三、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信息核查,审查材料(申请审批表册等);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信息公开,留存相关表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六、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施甸县姚关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8860188),地址:施甸县姚关镇姚关街子;
2.邮箱:mdw-01@163.com。
七、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