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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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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46-1-/2022-0402009 发布机构 施甸县姚关镇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22-04-02
文号 浏览量 3
主题词 其他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一、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施甸县姚关镇人民政府

二、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三、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裁决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六、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施甸县姚关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8860188),地址:施甸县姚关镇姚关街子;

2.邮箱:mdw-01@163.com。

七、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