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6-1-/2022-0402009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姚关镇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2-04-02 |
文号 | 浏览量 | 3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一、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施甸县姚关镇人民政府
二、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三、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裁决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六、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施甸县姚关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8860188),地址:施甸县姚关镇姚关街子;
2.邮箱:mdw-01@163.com。
七、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